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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增值税征收率减轻特定一般纳税人负担
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时,采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经过几次调整已经统一为3%,而适用于简易计税办法的增值税特定一般纳税人6%、5%、4%、3%等四档征收率并存。
纳税人因产品不同或者类型差异而适用不同征收率,导致税制复杂,增加了纳税遵从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为规范税制,公平税负,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按照2014年6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从7月1日起,除中外合作开采油气外,自来水、小型水力发电等特定一般纳税人适用的6%、4%、3%增值税征收率合并为一档,统一按现行简易计税办法,执行3%的征收率,持续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在我国经济增长面临下行压力的情况下,统一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是国务院综合施策,精准发力,实施“微剌激”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体现了结构性减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将有效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强经济运行活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中小企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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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增值税政策调整水行业受惠较大
现行政策中,与水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政府部门委托自来水厂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业务免征增值税;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税;对装机容量超过100万千瓦的水电站销售自产电力产品,自2013年到2015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6年至2017年底,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12%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选择按简易征收办法依照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正常税率是13%)。
上述政策2013年累计为全市企业减负2.58亿元,加之增值税征收率简并政策实施,预计每年为我市相关企业减负3亿元。可以说,税收杠杆正引导着企业转型升级,激发自来水企业、小型水力发电企业等加大技改投入的主动性,支持企业走绿色环保发展之路,促进了治水事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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