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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雪中送炭 一智残妇女解除痛苦婚姻开始新生活
2014年07月22日 11:15:59 来源: 金华新闻网 朱祎 吴军勇

   浙江在线07月22日讯 王某是一位患有四级智力残疾的妇女,在与其丈夫张某4年多的婚姻生活中,不仅要承担繁重的家务活,人身自由也受到限制。日前,在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王某终于与张某离婚,重新与父母开始了生活。

  2009年下半年,通过他人介绍,王某认识了张某。两人经过短暂接触,在双方互不了解的情况下,于2010年2月9日匆忙地登记结婚。

  次年,王某生育一女。由于王某患有四级智力残疾,而张某性格非常内向,不善于沟通,婚后没有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张某在家中事事听从父母安排,并未给王某任何生活费用。她还要承担繁重的家务活,限制不得回娘家,更不能随意出门。

  2012年2月,王某带女儿回娘家探望父母,张某家人得知后强行将女儿带走,并且拒绝接王某回家。因此,王某与张某父母发生激烈争执,她只好与其父母一起居住。之后,夫妻二人就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

  分居期间,王某提出离婚,对方却提出如果要离婚,王某一家要返还结婚时支付的聘金等要求。为此,双方一直僵持不下。

  今年3月,王某来到永康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希望能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重新开始生活。

  浙江五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胡文雁在了解情况后,积极与王某及其家人沟通。

  “王某虽是智力残疾人,但四级智力残疾为轻度残疾,并不丧失抚养孩子的能力。”胡文雁律师说,在张某一家不放弃孩子的抚养权情况下,他在诉讼请求中增加“婚生女儿由王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承担”,来增加张某的压力,以便法庭调解时王某能有谈判余地,提高离婚的可能性。

  7月7日,永康市人民法院石柱法庭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现在,王某与张某顺利离婚,与父母一起开始了新的生活。

标签: 法律援助|智残妇女 责任编辑: 缪歌妮(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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