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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高温补贴标准上涨 每月比去年高15-25元
2014年07月24日 08:04:26 来源: 温州网 郭云豪

   浙江在线07月24日讯 盛夏时节,高温津贴(即俗称的“清凉费”)能给在烈日下从事户外劳作的劳动者们带来一丝慰藉。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由省人社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放的《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明确了今年包括我市在内的全省各地区发放高温津贴标准,相较去年有所提高。

  高温作业人员每月多发25元

  根据文件规定,今年高温费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225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每人每月180元;一般工作人员每人每月145元。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与去年相比,今年高温作业工人的高温津贴提高了25元(去年为200元),非高温作业工人提高20元(去年为160元),一般工作人员提高15元(去年为130元)。

  发放高温津贴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气温过了40℃应停止露天作业

  标准还对高温作业人员的工作时长做出了限定。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企业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即:重劳动、中等劳动、轻劳动分别为20、30、40分钟)。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另外,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还应该在工作场所采取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积极改善作业场所的工作条件,为劳动者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

  劳动监察大队敦促企业执行标准

  记者还了解到,针对高温作业工人,只要符合条件,高温津贴不能以各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和必需药品冲抵。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是用人单位提供职工福利的组成部分,也应该遵循用人单位与企业集体协商的原则。根据往年经验,国有或大型企业发放高温津贴的总体情况较好。由于关系到劳动者切身权益,市劳动监察部门将加强监管,鼓励和敦促企业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标签: 劳动者|高温作业|工作场所 责任编辑: 朱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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