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5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陈栋)今年1月14日下午14时52分,台州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发生火灾,造成16人遇难。
经过调查,火灾被认定为一起重大责任事故,直接原因是位于鞋厂东侧钢棚北半间的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围鞋盒等可燃物。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剑锋和股东林真剑被刑拘,包括温岭市市长在内的15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事故发生6个多月后,昨天上午,台州温岭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林剑锋和林真剑两人被控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违规搭建钢棚
鞋厂老板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站在法庭上的林剑锋和林真剑是亲兄弟,哥哥林剑锋身形壮硕,头发微秃,弟弟林真剑胖胖的,戴着一副黑框眼镜。
在出事前,两人共同经营位于温岭市城北街道杨家渭村的台州大东鞋业有限公司。
生意做大之后,原来的厂房不够用了,兄弟两人就擅自在原厂房的东侧违规搭建了一个钢棚作为生产场所。
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钢棚建好后,两人没有按程序主动报请消防部门检查验收,企业的安全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为之后的火灾发生留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
“1月14日14时40分,该公司制鞋车间的电气线路发生故障而引发了火灾。火势借助堆放在车间内的大量易燃物迅速从底楼车间东侧钢棚北半间蔓延到二、三楼车间,过火面积约1080平方米,共造成杨某等16人死亡,张某等多人受伤;厂房、大量设备及产品被烧毁,财产损失达362640元。”
在昨天的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正是由于兄弟两人贪图私利,忽视安全管理,为火灾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因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林剑锋和林真剑两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而引发火灾,进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
弟弟自首情节存在争议
如何认定成控辩的焦点
在昨天的庭审中,林剑锋和林真剑兄弟两人的自首情节成了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
法庭认为,事故发生后,林剑锋第一时间自首投案,并且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符合《刑法》第67条的相关规定,可以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弟弟林真剑的“自首情节”却不被司法部门认可。
公诉机关认为,林真剑在火灾发生时,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事实上,当林真剑在现场参与救火的时候,已经被警方控制。“既然已经被控制,就不存在投案的说法。”
但林真剑本人表示并不认可这一指控,他当庭解释,在火灾发生第一时间,自己在鞋厂现场并未离开。
“当时确实是有两个警察过来找我。我还对他们说,我先去帮忙救火,把火扑灭了我就去自首。”林真剑觉得,自己已经向警察透露了自首的意愿,行为和态度都具有自首情节。“所以我恳请法院再重新认定。”
因现场争议较大,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法律解释
重大责任事故罪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其结果表现为三种情形:致人死亡1人以上;致人重伤3人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
根据我国刑法第134条的规定,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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