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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天一家三口触电身亡家属索赔263万 谁该负责?
2014年07月25日 07:18:40 来源: 温州网–温州商报 戚祥浩

  原告代理人展示现场图片。蒋文广摄

   浙江在线07月25日讯 昨天,台风“麦德姆”让苍南县龙港镇风雨大作,而龙港法庭内,一场因台风导致的责任认定交锋,并不亚于法庭外猛烈的风雨。

  去年10月7日,菲特台风期间,夏某夫妇带着感冒的3岁儿子到苍南县第二人民医院看病。在归途中,一家三口步行至龙港人民路几家房屋门前,惨遭电击身亡或电击后落水身亡。

  直接原因至今仍是一个谜

  悲剧发生时,夫妇俩的父母,只有女方68岁的母亲王阿婆还健在。

  王阿婆将9名被告人告上了法院,索赔263万余元。他们分别为被告李某、林某(人民路甲房屋共有人)、被告缪某(人民路甲房屋租赁人)、被告黄某(人民路甲房屋门口“格力”空调出售及安装人)、被告杨某、郑某(人民路乙房屋共有人)、被告陈某、吴某(人民路丙、丁房屋所有人,人民路乙、丙号房屋租赁人)、被告供电公司等九名被告。

  “这起触电事故的发生,使本应该其乐融融的一家三口,瞬间就死于非命,留给人们的是无尽的惋惜和同情。台风所带来的某些危险本可避免,但是由于人们忽略了种种安全隐患而造成的各类事故,给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不应有的损失。”昨天,原告王阿婆代理律师以这么一段话,作为自己发表代理词的开场白。

  庭审现场,不同房子的房主、承租人及空调出售安装人间相互推责。

  到底是什么直接导致一家三口触电身亡,至今仍是一个谜。

  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通过现场勘查,出具一份“检测报告”:委托鉴定的空调外机未发现漏电部位;空调器没有连接保护接地,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空调安全隐患是否导致悲剧发生?

  一些房主和承租人认为,从目前本案的证据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漏电的事实,更谈不上因果关系。检测报告说明不存在漏电点,没有接地保护,存在安全隐患,接地保护是漏电后的防护措施,没有接地保护本身不会触电,与电击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没有提交任何有价值的证据证明有漏电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原告以空调存在缺陷为由,要求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应该是空调销售和安装方,对空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空调销售安装方认为,从法庭依法调取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照片来看,事发时,他所安装的空调的电源插座是拔出状态,也就是说并未通电,既然没有通电,也就不会漏电。

  “检测报告”认为空调专用电源插座上没有连接保护接地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但又认定空调外机没有发现漏电部位,可见,这种安全隐患并没有转化为现实的危害。空调器专用电源插座的接线是房屋业主在布置电线时预留的,并非空调安装人员所安装。

  “警方赶来时,医护人员已经在现场。”原告代理律师回应称,这也充分说明有足够的时间拔掉电源插座。

  供电公司未断电是否监管不力?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国网浙江苍南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电力生产供应与销售、运行与维护单位,明知在台风过境抢险期间,明显会出现各种用电安全隐患,却未能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有监管不力之责,与惨案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供电公司称,作为供电公司,无论在什么时候,供电都是有法有据的,原告代理人认为台风必须断电,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如果断电,没有光线,导致人员淹死,是否又要供电公司承担责任?

  受害人是否自身存在过错?

  法庭上,有被告人说,死者明知台风来临、满水的情况,存在溺水、漏电的危险,但仍在户外涉水行走,存在明显过错,应对损害发生承担一定责任。

  还有被告人进一步指出,从赔偿数额来讲,死者夏某妻子带着孩子,看到夏某触电,用手去接触夏某。连这个基本的常识都不懂,夏某妻子对损害后果有一定责任,夏某妻子和孩子的死亡赔偿不能足额。

  而原告代理律师认为,各被告一直说自己没有过错,反倒认为死者有过错,当时受害人是带着小孩去医院看病,如果没有这个特殊情况,死者不会带着小孩在街上行走,也不可能预见到积水中带电。夏某发生触电摔倒的瞬间,他的妻子出于本能去搀扶,也不可能知道夏某是触电了,因此并没有过错。被告认为死者有过错,没有任何证据,也是让人感到寒心的。

  法庭宣布择日判决。

  台风带来的纠纷

  >>>盘点

  每次台风经过,伴随着巨大的破坏力,围绕着谁为损失埋单的问题,总免不了产生各种各样的纠纷。

  电线断了电死人,谁来负责?

  2004年8月12日晚,台风“云娜”袭击温州,瓯海区郭溪街道一农贸市场旁的临时铁棚突然倒塌,铁棚下的低压接户线被钩断,外来务工女子黄国香和吴燕遭遇不测。

  瓯海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触电是因断线,而漏电、断线是因倒塌的铁棚所钩,铁棚倒塌是因风力所致,台风虽然属不可抗力,但根据气象台当时的天气预报看,事发当时,温州受到台风影响。铁棚所有人应预见大风来临时,铁棚可能倒塌;接户线所有人应当预见敷设于铁棚下并穿过铁棚三角架中的电线,因自然灾害或外力作用可能发生危险。上述人员均没有预见、避免并克服,以致发生受害人触电身亡事件,故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认定电业局负7成责任,赔偿死者家属共24万余元,邱某等7名铁棚所有人负3成责任,赔偿10万余元。

  广告牌砸塌厂房,谁来埋单?

  2005年7月,台风“海棠”来袭,中原公司搭建的彩钢房全部倒塌,蓝天公司设置在该工地的两处户外广告牌部分断开并倒塌,压在彩钢房上。事后中原公司将蓝天广告和温州市市政园林局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损失。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台风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可抗力。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台风的危害却可以预防。在本案中,彩钢房属于临时建筑,抗台能力差,这是其倒塌的主要原因,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广告公司没有充分履行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认定彩钢房倒塌与广告路牌倾斜倒塌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广告公司应承担20%的责任。温州市市政园林局与此次事故的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怎么办?

  “强邦公司”位于平阳县萧江镇,从事纸塑包装生产经营,公司厂区堆有大量纸质原材料和货物。2006年8月10日,超强台风“桑美”袭击,原告厂房受淹,其存货、机器设备受损,损失计40万余元。

  但事后,保险公司只赔付了8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强邦公司的损失中,有较多的保险标的堆放在露天和罩棚下,依据保险条款规定,这部分保险标的是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属于非保险责任损失。

  平阳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规定,保险公司的投保单、保险单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有关责任免除部分均属格式化条款,保险公司应当就免责条款向投保者作出明确说明,但被告未尽到该义务,所以,被告还需支付32万余元。

  房开以台风为由逾期交房,是否充分?

  2008年3月24日,永嘉明珠花园36名业主分别向永嘉县人民法院起诉,称本该2007年12月31日交付的房屋至今尚未交付,要求房开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

  房开公司称,2007年9月19日,“韦帕”台风严重影响永嘉,导致明珠花园项目施工延误,应认定构成对房屋交付的不可抗力阻碍因素,故由此造成的交房延误应予免责。

  在双方合同的逾期交付逾期免责条款中确有不可抗力因素一条,法院对此也表示认同。房开公司曾向业主告知,受“韦帕”台风影响交付商品房时间延长75天。但永嘉法院认为延长75天,不符合实际情况,认定交房延误时间为33天,即台风前1日+台风持续天数2日+台风后排洪、检查、修复、更换等对工程造成影响30日。

  根据判决,36名业主均获房开公司赔偿,最高4.3万余元,最低1.1万余元,赔偿总额共计50多万元。

  

 
标签: 台风 责任编辑: 朱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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