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火惯犯因争吵落于下风 深夜放火烧人围巾仓库
2014年07月28日 08:53:13
来源:
金华新闻网
浙江在线07月28日讯 近日,经义乌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朱某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
50岁的朱某是义乌人,小时候因患脑膜炎引发精神病、语言障碍及行走不便。2000年左右,朱某因多次到邻居家放火,被诸暨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2008年11月刑满释放。因朱某生活无法自理,便由其哥哥和弟弟负担生活费并为其找了一份在村里扫地的活。2011年,残联为朱某发放了残疾证,证明其患有间歇性精神病。
去年11月11日下午4时许,朱某在苏溪镇新院村一户人家门口与一名女子因琐事发生争吵。朱某因有语言障碍,在争吵中落于下风,因此怀恨在心。争吵结束后,朱某“认出”和其争吵的女子是苏溪镇新院村某围巾仓库的老板娘,遂萌生放火烧掉该仓库内货物以报复的念头。
同年11月13日下午4时许,朱某进入该围巾仓库,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仓库内的货物点燃后迅速逃离现场。徐某发现仓库冒烟,急忙带领员工赶到现场灭火并报警,协助消防员将火扑灭,但还是有大量货物被烧毁。
后经鉴定,被烧毁的财物共计价值21.7万余元。经金华市第二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义乌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朱某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因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经提起公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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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纠纷
责任编辑:
缪歌妮(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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