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30日讯 奉化的郑先生两年前出了一场车祸,把人撞成一级伤残。在赔偿伤者100万元后,他要求投保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里为他承担50万元。保险公司不肯,理由是他年过六旬,却没有按照规定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事故时他不具备驾驶资格。
郑先生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奉化法院判决此案。
郑先生今年64岁,2012年3月,他开着一辆小车,在路口左转弯时和一辆摩托车相撞。
摩托车驾驶员颅脑损伤,神志不清,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他当即联系了保险公司。
交警认定郑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后经法院判决,他须赔偿摩托车驾驶员100万元。
2013年,郑先生东拼西凑,终于赔偿全款。赔款后,他多次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按照商业险合同,给付他50万元的保险金,但均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今年郑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事故发生时,郑某没有驾驶资格。因为驾驶证的附页显示郑某2010年已满60岁,按照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及使用规定》,他应该从2010年起,每年6月都提交一份身体条件证明,但郑某实际在2012年4月,也就是车祸后,才提交2011年的身体证明,因此事故发生时,他的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属于拒赔的情形。
但郑某称,驾驶证的注销,要经过公告,“我的驾驶证有效期是6年,即到2012年5月,其间我没有收到任何有关注销的通知。”即便驾驶证是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也不是保单上载明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没有理由拒赔。
但法院认为,郑某未按时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其驾驶证根据规定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根据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可以认定郑某在事故发生时不具备驾驶资格,最终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