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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香港经验 温州中院试水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
2014年08月04日 20:45:22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施宇翔
【摘要】 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今日在省内首次试水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

  浙江在线杭州8月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张美权 汤婧婧)记者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今日在省内首次试水用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

  温州中院相关人士表示,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来记录庭审,可避免书记员错记、漏记,保证庭审记录的绝对真实,又能使公正可定格、可复制、可再现,今后将逐步推广。

  8月4日下午三点整,温州中院第十二法庭。

  审判长正在对浙江某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进行庭询、谈话。

  与以往庭审中,书记员奋力敲击键盘,力图还原庭审现场不同,书记员显得更加淡定从容。审判席上,法官正在“奋笔疾书”,一边是数字法庭系统的全程录音录像,一边是备份的数码录音笔,录音笔下压着一张开庭前当事人刚刚签字的《关于以全程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的告知同意书》。

  “温州中院于8月1日起试行在民事案件中以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工作,这个案件是我们院的第一例,”庭询结束后,该案的审判长,温州中院民一庭庭长邹挺骞介绍说,他利用在香港城市大学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多次到香港区域法院、高等法院原讼庭和上诉庭旁听,学习了解香港法庭用数码录音记录法庭审讯的有关情况,“我们打算借香港法院的‘他山之石’分阶段逐步推进全程录音录像。”

  据悉,该院为确保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工作的顺利实施,还出台了专门的《实施意见》,规定在实施初期,除启动数字法庭系统外,还自行采用数码录音系统,进行备份,以确保录音质量。在开庭审理或询问前,还会向当事人发出书面告知书,在征求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

  当事人如果申请将庭审全程录音录像转化为书面庭审笔录,应在开庭后五日内向法院提出,法院会免费为申请人提供一次书面庭审笔录。同时,解放书记员并不意味着取消书记员的工作,书记员仍然肩负着宣布法庭纪律和法庭注意事项、全程记录法官命令、核实到庭证人身份、记录回避申请事项等工作。

  温州中院相关人士表示,依靠现代的科技手段,采用全程录音录像来记录庭审,既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避免书记员错记、漏记,保证庭审记录的绝对真实,又能使公正可定格、可复制、可再现,同时又满足了当事人的需求,还让书记员从繁重的记录压力中解放出来,确保庭审活动高效进行。

  接下来,温州中院将从申请撤销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等案件中先行适用,再向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二审询问部分案件中适用,最后到中院审理的部分一、二审民事案件中适用,分阶段逐步推进庭审录音录像替代法庭记录的工作。

责任编辑: 王艺

标签: 温州|法院|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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