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07日讯 昨天,温州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推动“温商回归”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财税配套政策的实施意见》,从财政扶持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两方面,为扶持温商创业创新寻找支撑点和突破点,力促实体经济发展。
对温州而言,温商是第一资源,实体经济是发展之基。温州从去年开始深入实施“十大举措”,其中就包括推动实体经济回归和温商回归“两大回归”。此次打包出台的一揽子政策,是在全面梳理近两年出台的加强温商回归、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系列政策基础上,对其中涉及财税扶持的政策进行整合、补充和完善。
《意见》从本月起开始实施。让我们看看这些政策如何为撬动“两大回归”架起支点。
6类财政扶持政策
支持引进海内外温商重大投资项目
对省、市重点产业项目,参照有关认定标准,对新引进的工业类重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经认定,从正式投产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前2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
支持市外温商回乡投资办实业
对市外、境外温商回归在市区设立的企业,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企业当年国税、地税缴库税款分别达到500万元(含)、300万元(含)、200万元(含)以上的,以后两年缴纳国税、地税款保持10%递增,经认定后,三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前2年按70%给予奖励,第3年按50%给予奖励。
支持温商回归投资网络经济
对在市区注册纳税的网络经济企业,经认定,给予五年扶持性奖励,对其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2年给予50%奖励。对网络经济的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按不高于项目投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支持温商回归创办科技服务业引进人才
支持温商回归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项目,对新引进获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产业化项目,对新获得发明专利且属于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专项科技经费奖励。对市区温商企业取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由市级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
支持温商回归新办文化企业
对新引进的,在温州市区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文化服务的大中型文化企业或企业集团(或地区总部),自符合条件之年度起3年内,视其贡献情况,市级财政给予资金奖励,奖励金额一般每年不超过30万元。
对符合“一事一议”资格条件的温商重大引进项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特别重大的引进项目,经认定按照有关文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在设备投资等方面,由市财政在相关专项资金中优先予以补助;同时,根据项目经营情况,以及带动行业和上下游企业发展的能力,可按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8项税收优惠政策
支持温商总部经济发展
跨省市设立营业机构的温商企业集团总部,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新引进的省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支持温商科技创新创业投资
经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备案。经登记确认后,可按15%的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资格有效期三年。
支持温商人才引进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的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同时,应在授(获)奖后30天内,将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详细资料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查。
支持温商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支持省级产业集聚区鼓励发展的温商企业
对经认定属于产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企业,一至三年内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对集聚区内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投资企业,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省内企业迁入集聚区内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年度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增加的,一至三年内对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增量部分给予减征照顾。
支持温商发展软件业、集成电路企业和文化创意产业
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持温商创业投资、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支持温商从事生态环保项目
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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