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捕鱼被罚3000元 法官:按法律最高可获刑3年
2014年08月07日 15:58:49
来源:
绍兴晚报
浙江在线08月07日讯 在禁渔期使用电捕鱼是一种灭绝资源的捕鱼方式,对鱼类资源破坏力极强。7月25日上午,上虞区人民法院对5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一审判决,7名被告人分别处罚金2000元至3000元。
5月31日晚上,陈某在道墟镇肖金村桥头旁的外荡水域内,采用电捕捞方式捕捞水产品,不一会儿就收获不少河鲜。不过,他的行为已引起渔政执法人员的注意。当晚,陈某被执法人员截住,移交公安部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上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陈某罚金3000元,电力捕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据了解,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是绍兴外荡水域的禁渔期。此时,正值鱼儿产卵、繁殖和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而电捕鱼的危害极大,带电的网兜伸入水中,所到之处的生物,不分大小种类,全部被“一锅端”,被电过的鱼就算逃走了,但也失去了生育能力。
“每年禁渔期之后,法院都会收到一批因在禁渔期非法电捕鱼的案子。在禁渔期非法电捕鱼后果很严重,违者最高可获刑3年。”办案法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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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鱼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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