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8日讯 8月13日,磐安县法院向申诉执行人小叶发出了立案执行的通知书。小叶与前夫小胡的离婚案,经一审、二审判决,终于到了执行阶段。由于前夫违背了婚后出具的忠诚协议书的约定内容,小叶还能拿到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小叶和小胡都是磐安人,两人于1998年经人介绍后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但是从2008年开始,妻子发现丈夫和其他女性关系暧昧。经追问和调查,小胡没法抵赖,多次向妻子出具悔过书。2009年,双方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行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这场风波过后,小胡没有吸取教训,仍旧与其他女性开房。被妻子察觉后,他不但没有珍惜这个家,珍惜夫妻感情,反而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从2011年以来,四次诉至磐安县法院要求离婚。
在磐安县法院一审期间,妻子小叶向法院提交了忠诚协议书,以小胡与其他女性开房同居违反忠诚协议为由,要求小胡按协议书约定向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同时,小叶申请法院向公安部门查证其丈夫的开房记录。结果显示,小胡在签订忠诚协议后,确实有与其他女性的开房记录。
磐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法官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酌情予以调整。最终判令小胡向小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同时,鉴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准许离婚。
一审判决后,小胡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一致,遂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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