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面向省属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报告,昨天下午在杭州举行。宣讲人是浙江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晓刚, 300多名省属国企领导干部现场听讲。大屏幕上播放着“熟悉”的面孔——刘晓刚结合我省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处的国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用听讲人“身边”的例子,做警示、宣传、教育。
2011年至2013年,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国有企业职务犯罪492人。其中,处级以上干部56人(包括厅级干部1人);涉及国有企业305家,涉及行业十几个。
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凸现
近年来,国家对涉及民生领域的资金投入在不断加大,一些掌管民生工程项目的国企资金运作量日渐增多,权力也随之增大,一些腐败现象便乘虚而来。我省检察机关着力查办了一批发生在食品、水利、征地拆迁、公共能源等民生领域的国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财务人员犯罪数额巨大
在492人中,有25名出纳、会计利用直接经手国有资产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数额巨大。
部分案件作案时间长、人数多、次数多、涉案金额大
三年里,全省检察机关查办的国企贪腐案件,涉案总金额为18.5亿余元,其中涉案金额50万元以上的108人,100万元以上的有76人;涉案金额最高达4.35亿余元。
群体犯罪窝案串案趋向明显
窝串案件有81件,约占案件总数的20%,均表现为一人牵出一帮人,一个干部落马导致一批干部倒下。
国企腐败案件特点
犯罪主体年龄分布集中
两头小中间大
高管居多小官巨贪不容忽视
贪污贿赂比例高
渎职往往伴随着贪污贿赂
副检察长给国企领导算账:腐败的经济成本是很高的
刘晓刚提醒国企领导干部要算好自由账、经济账、事业账、健康账。
“腐败的经济成本是很高的。”刘晓刚说,“我们曾算过腐败的经济成本,假设一个国企领导干部50岁时因为受贿100万元被查,直接的经济损失是10年工资和20至30年的医疗、养老保险等,直接损失达数百万至上千万。”
这笔账是怎么算出来的?记者了解,按我国现行法律,受贿100万一般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一位国企领导干部为例:
1受贿的100万赃款要退缴。
2被判处一定数量的财产刑(没收个人一定的财产)。
3判决生效后,原有的工资、奖金和其他保险福利也就随之停止发放。50岁一般已是企业高管以上,假设平均每年收入20万。从被查到60岁退休年龄的这十年,损失200万。
4 60岁退休年龄以后,享受不了养老金等,假设平均一年算5万,活到80岁,这20年损失100万。
5服刑期满后,看病要自己花钱,“而且60岁以后,工作就不是那么好找了。”假设按一年5万计算,这里损失100万。
这么一算,至少就是400万了。
典型案例摘录:
涉案金额最高——4.35亿
温州菜篮子集团公司贪腐系列案,有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常务副总、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统计处处长、人力资源处处长,涉案人员达16人;涉及罪名有贪污、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受贿等;涉案金额高达4.35亿余元。其中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最早从1998年该集团公司组建成立不久即开始实施,一直到2011年案发,共骗取1.158亿余元。该案判决书有130多页6.5万多字,光宣判全部读一遍都要花7-8个小时。
犯罪时年龄最小——20岁
嵊泗县洋山新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出纳刘盼,1984年12月出生,采用私自开具银行现金支票支取备用金及公款不入账直接转入其个人账户等手段,多次侵吞公款累计30余万元,用于除痘、恋爱、结婚等。2005年,她第一次作案时才刚满20周岁。今年6月25日,法院以贪污罪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一审判处刘盼有期徒刑八年。
小官巨贪
浙江省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业务员李锋,在与外单位业务往来中,涉嫌通过伪造业务公司合同专用章及公司库存明细单的方式,多次挪用公司货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和赌博活动。至案发时,尚有800余万元无法归还。
财务人员犯罪
杭州市电力局路灯管理所原会计徐玥明,携带单位财务章、法人代表签字章多次从单位开户银行购买现金支票,私自填写并提取现金予以侵吞,共计580万余元。考虑到自首等情节,徐玥明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人民币。
典型贪污贿赂
浙江华东巨化物流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李建中(副厅级),在企业面临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在未向华东巨化、股东会及两大股东汇报的情况下,多次与所有华东巨化经营班子成员和上海神和公司执行董事徐珺文商议,确定由华东巨化经营班子成员个人与徐珺文个人合作设立浙江神和公司,挪用公款4000万元人民币;同时,还伙同公司班子成员,采用私分小金库资金及虚开发票到华东巨化财务账上套现私分的手段,共同侵吞华东巨化资金284万余元。此外,李建中还利用职务之便,单独索贿受贿74.2万元,伙同班子成员共同受贿32.6万元。2013年11月,李建中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
其他涉案的华东巨化原经营班子成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
渎职与贪污贿赂交错
杭州余杭运河综合保护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动迁安置部原主任姚建华,在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拆迁安置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拆迁致使国家经济损失855万余元,同时利用职权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112万余元,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443万余元。姚建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都市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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