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3日讯 奉化的秦女士最近直叹晦气,开门做生意还没赚钱就来了帮讨债的,一问才知道是房主欠了钱,这房子已经被抵押了。
“刚租来2个月,装修的钱也花下去了,这些损失怎么算?”因为谈不拢,4月份,秦女士把房主告上了法庭。昨天,奉化法院判决了该案。
2013年8月,秦女士与朱女士签约,租了朱女士的两间店面房用来开美容店,租约为5年。2013年10月,装修完后,美容店开业了。可开业不久,秦女士就发现店里经常会有一些讨债的人过来。打听后,秦女士才知道,自己租的两间房中,有一间是登记在朱女士的儿子王某名下。王某因欠了外款,这间房已经被抵押了,目前已进入执行程序。
美容店肯定是开不下去了,今年4月,秦女士向奉化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朱女士解除租赁合同,并退回4个月的租金、赔偿装潢损失共计15万元。
被告朱女士说,签约时,自己已得到儿子的授权,所以合同是真实有效的。按照约定,租户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时,需事先通知房主。朱女士认为,秦女士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了装修,因此发生的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
秦女士反驳,当初签约时,并不知道其中一间房是在朱女士儿子名下的。租房前,秦女士也说过是租来做生意的,肯定会装修;期间朱女士也来看过,并不存在擅自装潢的情况。她认为,朱女士早知道房子已进入执行程序要被拍卖,却仍然签了租约,存在刻意隐瞒的情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家事代理原则以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秦女士和朱女士签的这份房租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不过,现在房子已被依法查封,秦女士已无法正常使用了,因此对于秦女士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至于装潢费,法庭审理认为,朱女士应赔偿装修损失的70%。最终,朱女士赔了秦女士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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