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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浙江公司6名飞行员跳槽 违约金最高者要赔182万
2014年09月18日 20:22:22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 施宇翔
【摘要】 飞行员吴某等6人因受其他航空公司高薪聘请,欲与现就职的东方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法院审理,吴某等6人向东航公司支付72.3万元至182万元不等的补偿。

  浙江在线杭州9月18日讯(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李丹旦 龚静)东航浙江分公司的6名飞行员集体离职、跳槽,被他们的“老东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括培训费、飞行资格养成费等,总额高达3000多万元。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该6人向航空公司支付72.3万元至182万元不等的补偿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近年来,随着国内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飞行员成了人才市场上抢手的“香饽饽”。飞行员人才培养周期长、成本高,与旺盛的市场需求相比,人才供应却相对滞后。供需的不平衡导致各航空公司间“高薪挖角”、飞行员跳槽事件频频发生,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劳动合同纠纷。

  前不久,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院第一起因飞行员跳槽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系列案件,案件诉请总金额高达3000多万元。

  飞行员吴某等6人因受其他航空公司高薪聘请,遂在合同约定的必须服务期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欲与现就职的东方航空公司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要求该公司为其出具安保评价并办理技术档案、健康档案的转移暂存手续以及人事档案、社保关系的转移手续。东航浙江分公司则表示,吴某等6人应先行支付航校培训费、工作期间的各项培训费以及飞行资格养成费等费用,而后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经了解,吴某等6人都是由东航浙江分公司出资培训并定向招录的飞行员,从航校毕业后即进入该公司工作,其中5人如今已是机长。当初,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约定了必须服务期的起止期限,按照约定,吴某等人若要在必须服务期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吴某等6人提前与东航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吴某等6人已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东航浙江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该通知到达30日后,即发生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东航浙江分公司应依法为吴某等6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最终,经公开开庭审理,市中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即要求吴某等6人向东航公司支付72.3万元至182万元不等的补偿费;东航公司则为其6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办理劳动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责任编辑: 沈正玺

标签: 飞行员|跳槽|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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