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的市民都知道一个道理:不管房主如何承诺,只要没见着房产证、土地证,事就不算谈成。
温州平阳人蔡定池亦是如此,办下两证后,才交足买房款。可住进去没两年,法院传票到了。原来,房子早被原房主抵押给银行,这买卖不算数。蔡定池被迫腾出房子,但钱一分都拿不回来,之后十多年,全家只能租房度日。
这些年,蔡定池一直不甘心。近日,在朋友提醒下,他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到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发现那处房产竟有三本土地证,土地证的主人除了他父亲之外,还有原先的房主以及邻居胡女士。他一气之下,将原来的发证部门—平阳县政府告上法庭。
昨天下午,平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A.买下房子后,怎么来了法院传票?
1992年12月13日,蔡定池说自己永远也忘不了这个日期,当天的一个决定,让他全家奔波烦恼至今。
当天下午,刚从东北经商回家的蔡定池,来到当地一家房屋中介所,要老板推荐平阳鳌江最大最好的房产,老陈的三间联体落地房成了首选,他很中意,当即签下协议。
一个来月后,蔡家卖了老房子,凑了20多万元买房款和数万元税费,双方到房管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子过户到了蔡定池父亲名下,并成功办下房产证和土地证。欣喜的蔡家父子随即对落地房进行了精装修。但没想到,1994年5月,法院传票到了,原来老陈在1991年,就把房产抵押给了银行,老陈和蔡家的买卖无效,房产由法院拍卖,所得房款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对于这一幕,蔡定池父子蒙了。蔡定池说,当时自己在购房时没想到去银行查询,加上在办理手续时,因当时制度不健全等原因,不知道房子已被原房主抵押给了银行,手续顺利过户。但想不到最后房子没了,钱也要不回来了。蔡定池于是找老陈讨说法,老陈坦白,自己当时开厂亏了不少钱,只能拿房产去银行贷款,一直没还。不过,老陈认为没有骗蔡定池,他已配合蔡定池办完所有过户手续,等于已把房子给了他,这房款,不能退还给他。
蔡定池觉得老陈说得有道理,也没理法院的催促,一直住到了1998年。就在那年,蔡定池的邻居胡女士,从法院拍下房产,法院强制执行,让蔡家腾空房屋。而法院又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老陈协助法院拍卖,将房子过户给拍下房产的人。
拍得房子的胡女士随后将前后房屋打通,办起了幼儿园。
2002年1月份,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也在《平阳报》上发布《注销公告》,宣布注销蔡家的土地证。
B.国土部门是否有权注销土地证?
在昨天下午的庭审中,蔡家律师包崇安认为,按规定,土地使用权证的颁发,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要注销登记的话,应该由相关部门出具文件,办理注销登记的手续后,才能注销,“既然没有具体的政府文件及档案材料证明任何一本土地证被注销登记,那这房子先后办理的三本土地证均有效。”
包崇安还提出,根据《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相关规定,要注销土地登记,需要原登记机关办理,可是原登记机关是平阳县政府,平阳县国土资源局作为下级,没权力注销上级颁发的土地证。此外,他还表示,《平阳报》在2002年没有正式刊号,不算正式报纸,《注销公告》没有效力。
平阳县政府的辩护律师陈明和认为,相关部门给胡女士颁发土地证时,老陈和蔡家的土地证已经失效。
他表示,《浙江省土地登记办法》于2002年6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土地证的注销程序,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当时,平阳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注销登记,有法律依据。”
C.三本土地证哪本有效?
“我是真金白银从法院买的房子,土地证什么的也办齐了,这房子怎么还会有问题?”胡女士说,她对成为第三人出庭,感到很无辜。据了解,胡女士当年花了21万多元拍下房产,按现在的房价,该房产建筑面积为315.5平方米,价值300来万元。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有个焦点,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基于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而作出的,且没有超过生效裁判文书及执行材料的范围,那该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具可诉性。
原告律师称,根据最高法的解释,基于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若是房屋登记的确不可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土地登记不可诉。此外,他认为,由于被告的疏失,一处房产有了三本土地证,严重损害各当事人的权益,原告具备诉权。
平阳县政府的辩护律师表示,被告方就是为执行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才注销原告方的土地登记的,而且现在只有胡女士的土地证有效,不存在三本土地证。
平阳县法院昨天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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