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23日讯(浙江日报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姚国民 林丽娴)养老,一个人人不可回避的问题。我省今后的养老之路将会怎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今天分组审议的《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为应对日益严峻的老龄化社会趋势作出了制度安排。
公办机构托底
近年来,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到去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数为897万,占总人口的18.63%。预计到2020年,全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1186万,占总人口的24%。
“多年实践表明,在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中,政府是主导,社会力量是主体,亲情赡养是义务。”省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说。为此,草案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作为我省社会养老服务的基本原则。
眼下,一些公办养老机构时常出现“一床难求”的现象。为此,草案规定,公办养老机构应当保障农村五保、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和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优先考虑其他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失智、失独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也就是说,公办养老机构将承担托底的责任。
为进一步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草案还明确,公办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办民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营。
居家和社区互补
目前,大多数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这也是养老的基础。为支持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草案规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履行养老义务,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有计划地推进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推进通过便民信息网、远程监控、无线呼叫等科技手段开展养老服务,鼓励邻里互助、银龄互助、志愿服务。
老人也可以选择在社区养老。草案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为需要日托和全托的老年人建设托老所,为居家老年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省政府对托老所和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给予资金补助。
草案明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标准要求的,应当采取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政策扶持民办
社会的养老需求越来越大,而相应的服务人员却呈现出队伍总量不足、素质不高、待遇偏低、流动性大等问题。为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培育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鼓励高校、职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按规定予以奖励和补助;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养老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
为扶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发展,草案规定了多方面的保障措施。在财税扶持方面,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民办养老机构可以享受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在土地方面,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给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公办养老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在融资方面,养老机构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可以办理抵押登记。
同时,草案鼓励兴办老年康复医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提高老年医疗康复水平。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设立内部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纳入医保定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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