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9月2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李利) 《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于今年5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国务院三年前颁布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在浙江正式落地。根据条例内容,对于被征收的房屋,补偿价不得低于市场价;对于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只有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进行改建。
今天上午,省人大召开《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丁祖年在会上表示,《条例》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对于更好地规范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将发挥积极作用。
政府负责房屋征收工作,补偿价不得低于市场价
据省建设厅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1月至2014年8月,全省累计启动实施房屋征收项目181个,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47万平方米,涉及被征收人26295户。被征收房屋怎么补偿、怎么安置,补偿多少、安置多大成为了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
为此,《条例》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费,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百分之五。
另外,根据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相关要求,省《条例》还确立了以市、县政府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体制,彻底改变了过去由建设单位参与房屋补偿安置的做法。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房屋,需经九成被征收人同意
针对旧城改造是领导干部说了算,还是市民群众说了算这个问题,《条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在旧城区改建前应当先进行意愿征询,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进行旧城区改建;同时要求补偿协议的签约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
不过,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因旧城区改建而征收房屋的情形,其他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如因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征收房屋的,不适用上述制度。
征收与补偿全透明,实现“征收阳光”、“补偿阳光”
为了避免在征收补偿过程中暗箱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和工作公平,《条例》对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状况调查认定结果的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的公布、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相关补偿标准的公布、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公告、补偿决定的公告、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审计结果的公布等一系列结果公开制度做了规定。
《条例》还根据便于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知晓的原则,对结果公开的载体作了明确,要求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和房屋征收决定效力终止的公告在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住宅小区主要出入口、公告栏等醒目位置张贴,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丁祖年表示,这些规定都有利于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加强对政府征收与补偿行为的监督,提高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透明度与公信力,做到“征收阳光”、“补偿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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