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0月8日讯(浙江在线首席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拱法)对于很多购房者来说,高额的首付款是一道迈不过去的“坎”。但当有开发商提出帮你垫首付,你会不会心动?
安徽来杭务工的李先生夫妇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一套总价240余万的房子,首付款约70余万,开发商称李先生只要拿出其中30多万,而他们会通过第三人提供“无息贷款”40万。但当李先生付出30多万元后,40万的“无息贷款”却迟迟没入账,银行按揭也办不下来。李先生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购房合同,然而最近一审判决却让他们傻了眼,法院最终驳回了他们的诉请。
开发商称可提供40万“无息贷款”垫首付
李先生夫妻都是“70后”,在杭打拼多年,一直梦想着在杭州有自己的房子。起诉状提到,今年2月,他们在马路上看到很大的广告牌,上面写的大意是:首付十万,就可买套房。
这处楼盘是杭州城北的“天鸿香榭里”,一直“囊中羞涩”的李先生夫妇心动了。看完楼盘后,他们相中了一套125平方米的房子,总价240多万元。
但240万的房子如果申请贷款,则需要首付70多万,这和开发商广告中说的“首付十万,就可买套房”相差甚远。
售楼人员解释说,他们可提供无息借款40万用作首付款,李先生夫妇只需出30多万首付,剩下的可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
李先生夫妻说,他们以前从没办过按揭,不知这样可不可以,但售楼人员说,他们这样操作过很多次了,只要按揭贷款的,其他条件都符合的,他们可帮着办按揭。
购房心切的李先生夫妇答应了开发商的请求,接下去几日,他们交了5万元定金,又过了几天,再次交了27万多元,加上之前已交的定金5万,共交了32万多元,也就是与开发商一起商定的、他们自出的首付金额。
随后,售楼人员安排李先生夫妻签署《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由梁某出借40万元给这对夫妻,作为购买涉案房屋的首付款。李先生称,梁某为开发商旗下的一名员工。
但事情并没有朝着李先生夫妇希望的方向发展,接下去一段时间,他们发现账户中并没有收到那笔40万的“无息贷款”,也未收到开发商开具的首付款的发票,按揭贷款也就无从办起。
此后,李先生夫妻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先是答应解除合同并退款,后来又直接告知李先生按合同交付剩余的房款,否则就追究违约责任。
李先生夫妻说,在与开发商交涉过程中了解到,原来银行并不知道开发商垫首付的事,而一旦知道,将会解除按揭贷款合同,并可能追究买房人的责任。李先生夫妻认为,虽然了解并参与了开发商垫资的安排,但对这种行为的后果和性质不清楚,否则是绝不愿意冒这样的风险的。
无奈之下,李先生夫妇将“天鸿香榭里”的开发商浙江广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驳回李先生夫妇诉请
本案曾在今年7月底在杭州拱墅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李先生夫妇认为被告安排的由其垫资首付款以“帮助”购房者申请房贷购房的法律行为是损害购房人、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的违法安排,应为无效。
他们向法庭提出了四点诉请,确认购房合同无效、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购房首付款328076元、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款项的利息512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则在庭上辩称,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先生夫妇因自身资金紧张向案外人借款是事实;关于首付款问题,开发商称是银行对贷款方的要求,不能免除原告向被告付清购房款的义务。另外,开发商律师还提出原告起诉的真实目的是因为房地产价格下跌而想要退房。
至于提供《借款合同》的梁某,开发商律师称其只是商业合作伙伴,并非开发商的员工,不存在“垫资”一说。
拱墅法院在一审判决中认定,即便开发商“垫资”的行为存在,也不构成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首付款比例并没有违反国家对购房首付款比例的限制性调控政策。而以被告借款给原告的方式来促成原告完成首付款的支付,仅是原告支付首付款资金来源的问题,原告对此也是明知的。实际上原告应支付的首付款并没有低于上述限制性比例,且不涉及第三方和公共利益,并不影响合同效力。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李先生夫妇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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