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13日讯 昨天下午,和记者说起不久前的一次维权经历,在上虞打工的山东籍徐先生感慨万千:幸亏有了医生的证明,否则一分钱也拿不到!
徐先生说,不久前的一天傍晚,他们一家4口高高兴兴地去外面吃晚餐,他们选择了离家不远的上虞区开发区越秀路上的一家小餐馆。
现年14岁的女儿喜欢吃骨头煲,徐先生就点了一只。谁料到,这只骨头煲给他女儿身心带来了伤害,给一家人都带来不快乐。
“当时我们就发现骨头煲不对,有股臭味。”徐先生说,但说实话,当时不是十分在意,只是在临走时向营业员摞下一句话,“如果吃了没事,也就罢了。如果吃了有事,一定会找上门的。”
不幸被言中!第二天早晨,徐先生的女儿出现头晕、呕吐症状。徐先生分析,可能是女儿爱吃骨头煲,当时吃得有点多。而其他3人都没有出现食物中毒现象。徐先生将女儿急送到当地的医院诊治,医生检查后认为,系食物中毒引起。“医药费不高,只有几十元钱。但我女儿身心受到了伤害,餐馆应该对此有个说法。”徐先生说。
此后,徐先生与餐馆负责人进行交涉,并提出索赔。徐先生称,因为埋单时支付了180元钱,所以按照“一赔十”的标准,他向餐馆索赔1800元。
但餐馆负责人拒绝赔偿,他们的理由是餐馆是小本生意,加上生意又不好,每天“挣不了几个钱”。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徐先生向上虞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的“老杨工作室”反映情况。该工作室的杨耀明很快介入调查,徐先生不仅向工作人员展示了就餐发票,而且还拿出了医院的证明材料。面对杨耀明的调查,餐馆工作人员也承认可能骨头煲不新鲜了,导致徐先生女儿食物中毒。但小店确实生意不好,如果一定要赔,能否意思一下。
杨耀明认为,餐馆提供的食品导致消费者吃坏了身体,餐馆要负全责,况且消费者提供了医院的证明,证实徐先生的女儿确系食物中毒引起头晕、呕吐。
在杨耀明的协调下,徐先生和餐馆负责人都作了让步,最终徐先生的女儿获得1500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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