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1月24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程永高 通讯员 彦明)继嘉兴市原民政局局长金渊以受贿罪被判刑九年后,年初案发的嘉兴建委系统原官员滥用职权、受贿案件另一名主角姚金明,也迎来了法律的惩罚。今天上午,海盐县法院对嘉兴市建委原调研员姚金明滥用职权和受贿一案作出宣判,1955年出生的姚金明被判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百余万受贿款被没收。
海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金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或者索取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85万余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故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贿赂款人民币119316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姚金明案发时任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调研员(正处级),曾担任过部门纪委书记,诸多的犯罪事实都与他的职权、与“房”有关。
包庇“朋友”把工业用地改成商业用地
收受财物26万元
侦查机关查明,2006年1月,俞某某以其女儿名义购买了工业用途性质的某地块及附属建筑物。同年4月,俞某某擅自改变该土地及附属建筑物为商业用途。2006年4月至7月间,受俞某某的请托,姚金明利用自己分管建筑业管理等工作之机,关照下属致使俞某某未按规定办理临时改变建筑物用途的相关手续并缴纳土地收益金,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
而实际上,姚金明与俞某某的交情并不浅。在2004年至2011年间,姚金明从俞某某那里收受的财物多达26万余元。这其中,不仅包括在姚金明生病住院期间送的慰问金、工作中在办公室赠送的辛苦钱,还包括俞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子。2006年,姚金明向俞某某提出借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子,俞某某也是欣然同意。2007年初,姚金明以远低于市场价的20万元直接买下该套房产。经评估,该房产实际的市场价有37万余元。
帮亲戚低价买房
给情妇拉来免费装修
据查明,2009年9月,姚金明的舅佬准备买房,姚金明出面联系了“朋友”蒋某某,之后舅佬以39万余元买下一套场价格为56万余元的房产。
此外,2005、2009年,姚金明女儿上海房子的两次装修;2012年,姚金明外甥女房子的装修,都在姚金明的类似“操办”下没花一分钱。
2011年,在姚金明的情妇金渊的别墅装修时,金渊凭借与姚金明的关系,获赠了价值15万元的洁具和瓷砖。
发展同事金渊为情妇
有人送车送保险
姚金明与金渊本是同事,2003年下半年起,两人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并一直保持到案发。实际上金渊的来头也不小,与姚金明一样,同为处级干部,案发时任嘉兴市民政局副局长(副处级)。
2007年,金渊在一次聊天时,跟姚金明吐露自己想要买车的想法。同年11月,在金渊的亲自挑选下,姚金明授意“朋友”吴某为金渊购买了一辆丰田凯美瑞轿车。并且,2007年至2011年间,这辆轿车的保险费也都由吴某所在公司代为支付。
1962年出生的金渊,案发时任嘉兴市民政局副局长(副处级)。11月21日上午,海盐法院对金渊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金渊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贿赂款人民币65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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