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8日讯 “我在商场买了4件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旧国标羽絨服,商家以我是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偿。就算我是职业打假人,我的合法诉求是否该得到法律的支持?”12月1日,来自江苏扬州的陈先生前往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稠城工商所维权时,说了这样一番话。
商家以职业打假为由拒赔
陈先生介绍,他于11月17日在义乌工人西路某商场购买了4件某品牌羽绒服,每件价格为387.5元,共计付款1550元。回到住处后,他发现这4件羽绒服的后领口标签上均印有GB18401—2003国家标准的标志。经核查,该标准已于2012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禁止生产和销售。
“商家在既未告知、又未作出解释说明的情况下,将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且不符合国家新标准的羽绒服卖给消费者,已构成欺诈。”陈先生先后3次找到商场,要求商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即退还货款1550元,并赔偿4650元。对于陈先生的要求,商家以陈先生系职业打假人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陈先生找到稠城工商所求助。
工作人员检查了4件羽绒服和购衣发票,确认陈先生反映的情况属实,并立即通知商家前来调解。在调解现场,商场的舒经理表示,“双11”期间,商场人气特别旺,有几个店员在未经商场经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商场内库存停售的旧版标准羽绒服上柜销售,而他们也不知道国家的禁售令,所以不存在故意或欺诈消费者的行为。舒经理说:“陈先生并不是普通消费者,而是以此盈利的职业打假人,他今年已有3次针对店家的相关索赔,因此我们是不会同意赔偿的。”
经调解
商家愿退赔2550元
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国家已明令禁止销售的旧标准纺织产品,商场称“店员未经同意和私自决定,不知道国家已经明令禁止销售”,是推卸责任的辩解之辞。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商场作为企业法人,应该熟知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于国家已经明令禁止销售的产品,不能存有侥幸心理。其次,法律关于惩罚性的赔偿规定,其出发点在于制约生产者、经营者侵犯消费者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非法行为,而非限制职业打假人的打假动机和打假行为,只要职业打假人没有将购买的产品再进行转让或出售,就应当归属于消费者的范畴,职业打假人的维权申诉,同样应当获得相关法律的保护和有关部门的支持。
经工作人员耐心劝导,舒经理当即表示会将类似的旧国标服装下架,并对陈先生的不当言语表示了道歉。经协商,商场一次性赔偿陈先生1000元,并退还购衣款1550元。据悉,由于商场将国家已经明令禁止销售的旧国标羽绒服上柜销售,已违反《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已对此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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