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16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方力 通讯员 钟法)今年1月16日,春寒料峭,晚11点48分,杭州保俶路宝石山下二弄交叉口附近,王良利夫妇照例推出了小推车卖鸭脖。再过两天,他们就决定回江西老家过年。没想到一小时后, 36岁的王良利被一辆卡宴车带到、倒地,从此再也没有醒来。(本报曾报道)
今年6月12日,肇事司机、卡宴驾驶者22岁的孙某被提起公诉,涉嫌罪名是“故意杀人”。而孙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孙某涉嫌罪名应为“过失致人死亡”。
这两个罪名,相差很大,量刑上,“故意杀人”起刑就是三年以上,可以判到死刑;而“过失致人死亡”最多判7年。
昨天,杭州中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年。
宣判时,孙某失声哭起来。他还是个大二学生。
而王利良的妻子抱着10个月大的儿子,对着孩子的脸,缓缓抽泣。孩子的眼睛大大的,黝黑清亮。
妈妈肚子里的宝宝
永远也见不到爸爸
事发前,孙某刚学车一个多月,还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保时捷轿车是家里花钱给他买的,牌照是套牌的。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今年1月16日,孙某无证驾驶套牌保时捷车,带着女友从上海赶到杭州某酒吧参加聚会。由于对杭州并不是很熟悉,当晚11点40分许,孙某一路寻找聚会所在的酒吧。
当车行至少年宫西门停车场附近,孙某在倒车时不慎碰到了王利良无证经营的小吃摊,王利良当即要求孙某下车查看,但孙某欲赔钱了事,继续向前开。找了半天,孙某没有找到酒吧又折返回来。结果被王利良的妻子发现,她站在车头右侧阻停孙某的车子,继续要求他下车。
在争执过程中,孙某采用“点刹”(踩下油门再踩下刹车)缓速前行的方法3次对王利良的妻子进行顶逼,以迫使她做出避让。王某立刻上前抓住前车门把手,并拍打车窗要车停下。这期间,还有一个围观群众戴某也抓住后车门把手,要求孙某停车,但孙某并未理会。
期间,戴某见车加速前行便放开了车门把手,但王利良未放手并随车跑。由于车辆突然加速,王利良随即被车辆拖行摔倒,后因头部遭受挤压于次日死亡。次日凌晨2点,孙某被抓获。当时王利良的妻子怀有8个月身孕。
“我们拦他车,只是想让他下车说声对不起,他为什么……“昨天听完宣判,王良利的妻子抱着孩子,缓缓走出法庭。之前孙某家属已经向他们作出了赔偿,达成谅解。
“老公人身体很好,人也勤快,我们到杭州打拼那么多年,日子刚刚好起来。那天,我们还来不及买快出生孩子的衣服……” 35岁的女人说不下去,抱紧了儿子。现在一家人都回到了老家。
肇事的卡宴司机
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
一审时,公诉人认为孙某不顾阻拦,以危险方法强行驶离,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孙某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犯罪,也是庭审时的争议焦点。
“我不知道有人拉着车,也没想过要把他弄死。”一审时,孙某说,当时发动车子并轻踩油门,是想把拦在前面的王某老婆吓走。当时,他没看后视镜两侧的情况,对于王良利抓车门的情况也不清楚,因为他一直向右扭头,顾着和副驾驶座的女朋友争执。
对于这种辩解,法院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事情发生时,王良利站在车辆左侧拍打车窗,他的危险在于车辆在开动过程中,是否紧抓车门把手。没有证据显示,孙觉察到了这种危险。当时事发在深夜,视线差,孙从车子加速到事故发生,仅2秒左右的时间,在如此短促的时间里,孙未留意车辆左侧情况也合常理。另外孙开车才一个月左右,没有驾照,在情急之下,没有观察到王良利的情况,也属情理之中。”
还有个情节是,开车逃离现场后约20分钟左右,孙某带着女友,驾车路经事发现场,后又去了约好的聚会地点。几个朋友都说,他情绪平静,看不出有什么异样。直到被警方拦截下来时,孙某还不清楚出了什么事:“开始他还以为是查酒驾,后来听说出人命了,蹲在地上嚎啕大哭。”
法院认为,由此也可以印证,孙并不存在主观故意。
“孙开车顶逼,然后加速逃离是故意,但当中还有数次采取点刹缓行等行为,所以不能认定孙对王良利的伤亡结果存有放任的故意。只是因为和王良利的轻微纠纷,就激发孙不顾对方伤亡,有违常理。”综上,法院认定王良利死亡后果的发生,是孙某在行车时,未尽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孙的行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
专家解读:
他为什么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在法院审理期间,为准确对本案定性,杭州中院专门约请了有关方面的专家和代表听取意见。这种做法,在杭州市中院的刑事审判工作中还是首次。
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学教授阮方民看来,这起案子是在法律定性上的疑难案件。
说疑难是因为——有一些案件事实可以支持,他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可能出于放任的间接故意;但也有一些案件事实,可以支持他在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可能出于过失。
支持放任的间接故意的事实和理由是:孙在车前有人(孕妇)拦阻的情况下,采取3次顶逼的方式迫使她离开,这是危险动作;当车头前方阻拦的人避让到车右侧后,在当时车的左侧有人抓门把手和敲窗的情况下,采取往左打方向,然后再回正的方式加速驶离现场,这也是危险动作。结果由于被害人手抓车门把手不放,被前行的车带倒,头部受伤而死亡。
支持过失的事实和理由是:从起因上看,被告人因车子与摊位擦碰而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被拦阻,与被害人无怨无仇,一般不可能为此小纠纷而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的动机和心态。
从当时被害人拦阻的现场情况看,虽然被告人采取顶逼方式迫使车头前方的人让开是危险动作,但以点刹方式还是有节制的(放任是没有节制的)。当车头前方没有人阻拦之后,他先是采取车子左打再右打回正,目的还是为避让车右侧从车头前方避开的被害人妻子,没有危害其的意图,仍然是有节制的。
从车子驶离现场情况看,他在驶离现场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在车左侧是有人在敲窗,但在顶逼车头前方阻拦人的时候,他有可能没有注意到车左侧被害人的具体动作。
再从事后孙某又驾车转回到原地来看,如果知道之前他的加速驶离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带倒甚至伤亡,他不可能又再次回到这个是非之地。所以有理由推断他驶离现场时因为夜深天黑,无法通过后视镜看到车后方有人倒下,所以他才会后来又开车回到了原地。
阮方民认为,在案件事实有更多的理由定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情况下,“就低不就高”不定放任的间接故意杀人罪,而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比较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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