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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出台 全文只字未提“以人查房”
2014年12月22日 19:26:00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曾杨希
【摘要】 12月22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此次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包括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

   浙江在线杭州12月22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曾杨希  编辑/胡芸)12月22日,中国政府网全文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此次公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包括6章35条,对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明确规定。此条例将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名下拥有多套房产的“房叔”、“房婶”新闻不时传出。此前外界将“以人查房”作为不动产登记的主要看点,认为一旦执行,官员瞒报登记资产信息等情况将被刹车。但现在看来,“以人查房”短期内并不能实现。《暂行条例》全文35条都只字未提有关“以人查房”。

  不能“以人查房”

  “反腐”不是其立法意愿

  所谓“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

  而曾被当做“反腐克星”的“以人查房”并未在《暂行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对于民众期望其具有的“反腐”功能,浙江省著名房产研究和评论专家、浙报传媒地产研究院院长丁建刚表示:“也许有相关功能,但‘反腐’并非其立法意愿。”

  杭州我爱我家市场评论员宋文杰认为不动产登记条例并不会引发大规模的房源抛售情况。“毕竟杭州的住宅市场,拥有多套房的业主以民营企业主为多,官员惧怕‘以房反腐’而出售房产的情况,出现概率较小。”

  另一位业内人士指出, “从法律和司法实践来看,不动产登记有它自己的功能和作用,但它本身并不承担反腐功用,否则其职能会混乱。”他认为,“对于反腐,与其强调希望将‘以人查房’纳入不动产登记,不如呼吁尽早出台‘官员财产公开制度’来的更可行、更科学。”

  《暂行条例》并未规定查询方式

  被查询人隐私将受到保护

  翻阅《暂行条例》可以发现,此次涉及不动产查询方式的主要包括两条,均用于保护个人权利及隐私。

  其中第二十七条明确: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二十八条规定:查询登记资料要向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资料。

  对此,丁建刚表示:“《暂行条例》实行‘信息保护’,是落实《物权法》关于保护权利人权利的步骤。千万不要将其简单和惩罚、楼市调控等目的联系在一起。”

  宋文杰表示:“条例中提到多个行政部门的信息联网,打破了以往的房产信息查询的途径,使得个人的住房信息实现共享和互通,对于未来城市的土地供应、城市规划、商品房建设、楼市政策等多方面,倒是能提供基础性的参考依据。”

  “对于普通的百姓来说,对不动产的关注点更多的是关于房产以及土地的登记。”宋文杰说,“百姓可能会对未来房产税开征有所担心。但对于大家数家庭而言,居住的套数和人均面积都相对有限,因此《暂行条例》不会对生活产生过多的影响。”

  从提出到颁布历时7年

  要完成登记还将历时数年

  “不动产登记”是什么?《暂行条例》中解释,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条例中的“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要追溯《暂行条例》的源头,得回到2007年的《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尽管正式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但其进展却一直温吞缓慢。

  近两年,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消息频频传出。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通知,规定2014年6月底前将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

  今年夏天,《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一度爽约,12月22日才姗姗来迟,正式对公众揭开了神秘的面纱。

  丁建刚说:“从提出到颁布历时7年,而明年3月才会具体实施。等到真正完成不动产信息登记,起码还要再历时数年时间。”

  新闻链接:国外不动产登记模式

  美国:主要为了地方政府征税

  关于房地产登记,美国多数地方实行的是契约登记制度,主要用于公示和地方政府征税。登记机关一般在房地产所在县的政府登记办公室。申请登记的文件契约必须附有完税证明,同时交纳登记费用数十美元到数百美元不等。

  英国:不动产登记实为土地登记制度

  在英国,土地承载的不动产从属于土地,其不动产登记制度实为土地登记制度,对于土地上建房屋仅在土地权属证书中予以标明,并不颁发专门的房屋权属证书。在英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完全保有地产权的交易、租赁保有地产权的交易与获得、房屋抵押贷款的开办等,都必须到土地登记局进行登记。

  德国:登记信息详细而公开

  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被称为“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有关房地产本身的情况诸如地点和面积,所有者的相关信息和房产获取方式等情况都有详细记载。德国房产登记制度在很大程度是公开的。如果能够证明与房屋存在法律或者经济方面的合法关系,房屋登记簿的相关信息可以在房屋登记处进行查询。

  新加坡:能以房查人不能以人查房

  新加坡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来源于英联邦广泛采用的托伦斯登记制度,政府通过设立土地登记机构,专门负责土地登记事宜,所登记的土地或不动产,由政府担保,保证其产权的权威与合法,而不是以双方交易或转让契约合同为保证。

  新加坡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通过某一个房产查询到业主信息,而反过来如果普通民众要查询某一个人名下有多少房产则是不被允许的。”

责任编辑: 胡芸

标签: 不动产登记|房叔|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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