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宁波1月5日讯(浙江在线 见习记者/胡昊 编辑/沈正玺)日前,宁波余姚制定并出台了《余姚市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对因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履行岗位职责不力、工作不负责任、影响行政工作效率、降低工作质量、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等行为进行问责。
余姚方面希望借此转变全市行政机关的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解决干部“为官不为”现象。
所有公务人员都接受问责管理
这个暂行办法涉及的范围非常广,市政府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有行政责任的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工作人员都适用外,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也要参照执行。
而且,借调、挂职、聘用人员也无一例外参照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问责的程度会根据不同的岗位,以及在涉及事件当中所起的作用不同而不同,保证不同人群应承担的责任与其过错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与责任相一致,确保问责科学。
情节严重可以直接辞退
问责的情形按照负责人、分管领导、工作人员三个等级,进行了细化,共分19类需要进行问责的情形。
比如在负责人层面,不按规定和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决定事项、政策意见等7种情形需要进行问责。在分管领导层面,分管工作履职不到位等6种情形需要问责。在工作人员层面,对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拖延不办、顶着不办的等6种情形要进行问责。
问责将分6种方式,包括书面告诫、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免职、辞退(解聘)等。如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告诫、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免职、辞退。
如果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打击报复等情况,需要从重或加重问责,主动纠正错误,有效防止和挽回影响等,则可以从轻、减轻问责。
问责程序由纪检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启动,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市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问责结果与各地各单位年度考核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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