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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猝死家属要求算工伤 人社局:公厕非工作区域
2015年01月08日 20:33:45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摘要】 环卫工人钱大伯上厕所倒地,经抢救无效后离世。家属认为,他是在工作过程中猝死,属于工伤。但工作单位却称,当时是下班时间,厕所也不是工作区域,因此不属于工伤。

钱大伯生前的工作区域十五奎巷

   浙江在线杭州1月8日讯(浙江在线 首席记者/施宇翔 通讯员/尚法 编辑/沈正玺) 去年9月23日下午4点多,环卫工人钱大伯在如厕过程中突然不适,瘫倒在厕所,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认为,钱大伯是在工作过程中猝死,属于工伤。但钱大伯的工作单位却称,钱大伯在如厕时已经是下班时间,而且当时那个厕所也不是他的工作区域,因此不属于工伤。杭州市上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经过认定,同意了钱大伯单位的意见。

  这让钱大伯的家属很气愤,他们调出了前几天的监控录像,证明钱大伯在前几天的下午4点10分左右,依然在岗位上清扫。家属认为,这不是说明发病是在工作时间吗?家属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

  今天上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环卫工发病倒在公厕

  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安徽人钱大伯在杭州德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负责清扫杭州十五奎巷一带的路面。

  去年9月23日下午4点多,钱大伯在杭州十五奎巷20号的一个公共厕所如厕,出来后被发现脸色不对,瘫倒在地。当时一名刘姓女环卫工人发现了他,把他扶到墙边坐下。

  “我看到他进去时好好的,出来整个人脸色不对了,裤子也没穿好就在厕所门口蹲了下来。”

  刘大姐称,事后他打电话给钱大伯的同事,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钱大伯被送往医院后的第二天,被宣告不治身亡。医院的诊断是颅内突然出血引发猝死。

  是否属于工伤?

  工作时间和地点是争议焦点

  家属认为,钱大伯发病的时间应该属于其工作时间,于是向钱大伯所在单位提出了工伤认定。

  但事情远没有家属想的那么简单。杭州德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认为,钱大伯发病是在下午4点10分至4点半这一时段,而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是下午4点,所以钱大伯发生意外是在下班后,发生意外的地点虽然在十五奎巷,但厕所并不是他工作清扫的区域。

  单位最终认定,钱大伯的死不能申请工伤,他们把这个意见报给人社局,得到了对方肯定。

  这个结果让家属崩溃,家中已经失去了一个顶梁柱,现在又不能赔偿,简直是雪上加霜。

  不过,家属还是通过交警部门的监控录像,看到了几天前钱大伯在十五奎巷打扫的画面,这些画面发生的时间,均在下午4点以后。

  家属认为,既然几天前钱大伯都在下午4点后打扫路面,证明这个时间段依然是他的工作时间,符合工伤赔偿的标准。

  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社局列出了一张杭州德广清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时间通知”,这份通知上清楚地写着从去年6月1日起,上班时间调整为下午1点至4点。

  人社局的诉讼代表称,他们尊重死者但也尊重法律,钱大伯的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病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工伤认定条件。

  死者家属和他们的代理律师则认为,人社局没有切实履行工伤认定调查核实工作,置当事人(死者家属)提供的录像等证据不顾,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

  此外,钱大伯的家属认为,对方认定钱大伯不在工作岗位发病也是错误的。因为即便钱大伯在厕所旁发病,此公厕位于钱大伯的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上厕所属于其必要合理的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厕所亦可视为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自然延伸,“工作岗位”除了劳动者日常的、固定的工作地点,还应包括满足劳动者生理需要的工作地点内的附属建筑范围(包括工作地点的厕所),因此钱大伯是在工作岗位发病。

  法院没有对这起案件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 沈正玺

标签: 环卫工人|工伤|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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