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09日讯 (钱江晚报通讯员 钱俊皓 柴子峰 记者 盛伟 斯问) “我出交通事故了!”听到朋友这句话,多数人会紧张地问:撞人了?撞车了?谁全责?
“相撞”通常就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前提。
但衢州的货车司机邱师傅却郁闷了,明明没有碰到对方一根毫毛,却也被判“要负责”,法院判他和保险公司需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货车窄道野蛮超车,电瓶车主受惊摔倒
60岁的方先生家住衢州衢江区樟潭街道。事情发生在2013年9月15日7点多,当时他骑着电瓶车进城办事,正在爬坡上桥(引桥)时,一辆货车从身后疾驶而来。引桥很窄,比货车车身宽不了多少,等方先生查觉到后方有来车时,货车的车身已经紧挨着他准备超车了。
右侧是一人多高的墙壁,左侧是货车车身,方先生在夹缝中骑行,一不小心就有可能出事。他慌了,差点把握不住电动车的方向,好不容易等货车超了过去,方先生却因为紧张过度连人带车翻倒在地,半天爬不起来。
事后,方先生报了警。交警赶到现场,但并没有发现电瓶车有被货车碰撞的痕迹。
通过对当事人及现场目击者的调查询问,最后交警部门认定方先生和货车驾驶员邱师傅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方先生和邱师傅均没有异议。
邱师傅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事故发生后,方先生因翻车导致尾椎骨骨折并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去年5月7日,方先生向衢州市衢江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邱师傅和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去年8月20日,此案在衢州市衢江法院交通庭公开开庭。法院一审判决邱师傅和保险公司需赔偿经济损失10万多元,邱师傅不服和保险公司上诉。
上个月底,衢州中级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货车车主和保险公司一审叫屈:
没有发生过碰撞,凭什么承担事故责任?
邱师傅觉得自己实在太冤了,当时他其实从倒车镜里看到了方先生摔倒在地,还踩了刹车停了一会儿,以为不关自己的事就开车走了。
在法庭上,他一再强调自己并没有撞到方先生,“当时我车子开得很慢,开出去10米外他才摔倒。”而交警经过现场勘查对比,也认为两车没有发现明显的碰撞痕迹。但邱师傅对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并没有提出异议。
保险公司方面也不服,他们认为交警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记载着两车没有发生碰撞,而且也没有被告邱师傅的签名。既然没有发生过碰撞,那么邱师傅就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所以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保险条例,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货车超车没有确保安全,电瓶车避险措施不当
一起没有相撞的事故,双方同等的责任是如何认定的?
衢州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吴礼飞给出了观点:作为机动车一方,在超车的过程中应当尽到确保安全的义务,特别是保持与被超越车辆的横向距离,这也是交警定责的重要因素。而电瓶车一方,在发现危险的时候采取的措施也不够得当,这种情形不会必然造成非机动车摔跤。所以,综合两方面因素,交警认定双方具有同等责任。
“总之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都要遵守交通法规,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惟其如此,才能减少事故的发生。”吴礼飞说。
庭审法官详解为什么这样判:
特定环境下,虽未“相撞”也要担责
衢江法院交通庭的黄甘富法官是这个案子一审的法官,之所以判决邱师傅和保险公司有责,他给出了三点理由:
其一,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发生过碰撞,但相对于方先生的电瓶车来说,邱师傅驾驶的货车对周围环境的危险性更大,控制风险的能力更强。但邱师傅没能履行义务尽可能减少和避免这种危险性。
其二,邱师傅在超车时违反了文明驾驶的规定,在超越电动车时,没有做到礼让,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超车。
其三,机动车在超车过程中会造成非机动车和行人心理上的不安全感。邱师傅超车的时候离方先生过近,特定情况下,货车所产生的气浪、声音、振动等,客观上都有可能造成方先生摔倒。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
野蛮超车致人受伤,得担责
张锦伟是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主攻交通赔偿方面的问题。他经手的车与车、车与人、车与物相撞等生活中或常见或奇葩的案例数不胜数。但听说这么一个案例,张律师也是顿了下。“之前没听说过类似的案例。不过可以明确的是,车子虽然没发生碰撞,但快速超车行为致人摔伤,车主肯定要负有法律责任的。”
他解释,首先从法理上讲,相比行人和非机动车,机动车上路本身就有一定的危险性。尽管没有发生碰撞,但在狭窄的道路上相会或超车距离过近,会造成行人和非机动车心理恐慌,容易采取不当的避让措施。所以该起案例中,货车车主的超车和电动车摔倒是有因果关系的。
另外,从法律上讲,车主应该安全文明驾驶,这是有法律依据的。该案中,货车车主在超车时违反了文明驾驶的规定,即机动车在超越非机动车和行人时,要礼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超车。但货车车主未做到文明驾驶,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超车。
张律师提醒:今后遇到类似的情况,千万要记住肇事车的车牌号,有条件的话要录像,同时请过往行人帮忙,并记下证人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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