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从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三年来,温州检察机关在建立金融检察工作体系、探索金融检察办案方式方法、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上动脑筋、想办法、下功夫,出台了《服务保障金融改革的四条意见》、《积极探索实践金融检察工作、全力保障服务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九条措施等金融检察工作文件,成立组织领导,明确办案人员,制定办案机制等保障措施,全力推进金融检察改革,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全市检察机关批捕涉金融案件658件782人,起诉1080件1364人,涉案金额达70多亿元;全市检察机关共受理虚假诉讼201件,审查后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122件,公安机关刑事立案77件103人,刑事判决25人,有力地打击了金融犯罪和维护了金融安全。
金融危机诱发虚假诉讼
2011年9月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温州局部地区民间借贷风波阶段性高发,在此背景下,虚假诉讼时有发生。
温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周青分析说,民间债务坏债规模的高比例,一定程度上诱发债务人尽可能想办法赖掉债务或者以有限的财产尽量多还一些债务,在伪造财产不能的情况下,虚构债务降低清偿比例,提高受清偿的债权人数量。
例如,2007年4月,黄某以自己坐落在乐清的二间房屋作抵押,为金某向银行借款105万作担保,贷款到期后,因金某无力偿还借款,黄某的抵押房屋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且黄某某有多笔债务被起诉。
2008年间,黄某经人介绍,与陈某合意,伪造黄某向陈某借款212万元的事实并出具借据,后陈某于2008年7月持该借据向法院起诉,法院调解结案。陈某持调解书参与黄某债务的执行分配方案中分得执行款24万元,并通过拍卖程序,以175万的价格竞买得黄某的二间抵押房屋。
检察机关移送线索后,黄某以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4月被判刑10个月,陈某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刑8个月,相关民事案件法院裁定撤销。
虚假诉讼成了许多不法分子的淘金手段,巨大利益驱动下,虚假诉讼愈演愈烈,以2012年至2013年9月为例,温州市检察机关受理的虚假诉讼为125件,涉案金额23388.1万元,平均每件标的额为282万,在移送的案件线索中,调解形式结案的民间借贷居多,法院调解结案的最小标的13.3万,最大标的4850万。此期间,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32493件,检察机关受理的虚假诉讼案占法院受案数的0.38%,相当于1000个案件中有3.8个案件涉嫌虚假诉讼。
双方串通逃避法院执行
温州市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副处长胡金龙介绍,根据移送的案件线索分析,虚假诉讼主要目的是逃避执行和转移财产,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后,骗取生效法律文书,以达到转移财产损害合伙人利益,或者稀释被分配的财产份额,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双方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默契性,损害的是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利益。
在检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中,七成以上案件涉嫌逃避执行,而据损害对象分类,虚假诉讼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占八成以上。在杨某某、林某某虚假调解案中,杨某某为抽逃在外地公司中的资产,以其在外地的公司作为履行担保人,与亲戚林某某虚构4850万元的玉石买卖合同,林某某以买方未支付货款为由,向温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杨某某的外地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杨某某凭借民事调解书顺利从外地公司扣划4850元到林某某的帐户。
2013年11月7日,该案由温州市检察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法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审调解书,驳回原告起诉。这是温州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虚假诉讼案件。
手段隐蔽识别假案困难
随着社会经济跨越式发展,熟人社会逐渐衍变为陌生人社会,传统的民间借贷随之异化成大额、逐利的商业行为,传统民间借贷主体上的无限制、形式上的无要求、内容上的无禁止等“低门槛”特征被虚假诉讼利用,隐藏在陌生人社会中而难以识别。
但民间借贷的事实简单,合同履行的路径短促,尤其在诉讼经验丰富、深谙技巧的高手筹划包装下,虚假诉讼的证据形式在外观上更加规范真实。
2011年9月,瑞安市法院判决蔡某偿还吴某借款80万元。在法院执行阶段,蔡某为逃避债务执行,串通傅某、张某等6人,利用已有的银行明细帐单、伪造借条等手段,分别伪造欠上述6人20至55万元不等,合计243万元的债务,由该6人分别向法院起诉,瑞安法院均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上述债务。该6人持生效的判决文书参与执行分配,共分得执行款11.65万元,导致原债权人吴某的80万债权只实现4万元。
2013年初检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2013年11月,蔡某被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傅某等6人相对不起诉。对于相关民事案件,法院裁定予以撤销。据统计,在检察机关移送的民间借贷案件线索中,过半以上案件是银行汇款凭证和借据双全。
在虚假诉讼的操作手段日益隐蔽,案件查办困难较大,民行部门归纳出三类疑点案件,一是当事人的自认且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无明显对抗,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案件;而是双方当事人不要求进行实体审理,只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标的额较大的案件;三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借款事实不符合一般交易习惯和操作规律的案件。
建立联动机制重拳打假
由于生效法律文书在债务市场中具有强大的对冲功能,造假者收益颇丰,而其投入成本仅是低廉的诉讼费用及其配合者的关系成本,如走人民调解路径,甚至诉讼费用为零。唯一制肘其效益的是刑事风险和民事制裁,但虚假诉讼的隐蔽性不断推高查处成本,且制裁甚轻,查处的成本与效益严重背离。
2012年至2013年9月,温州市检察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61件线索中,以“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立案的有47件,占77%,但判决率只有15%,民事纠正率只有67%,虚假债权人不起诉率达97%,且没有一个案件剥离到虚假诉讼背后的思维提供者和技巧指导者。
“防范和制约虚假诉讼,除了通过行业管理,深化民间借贷阳光化、规范化外,还可以从权力配合、信用遏制、检察监督三个维度予以修复,保障公平正义等司法产品顺利产出。”胡金龙建议,有必要设立“防治虚假诉讼协同处理机制”,加强对权力边缘的巡视和协作,设立防治虚假诉讼专职机构,建立防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
此外,要规范横向流通渠道,缓解虚假诉讼查处难、纠正难的问题。如建立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从法院、司法向公安、检察移送,民事错误裁判案件申诉从司法、公安、检察向法院移送的“线索双流通道”。
目前,温州鹿城区、乐清市等地的公、检、法、司已建立联动机制,鹿城公安分局还在全省率先成立打击虚假诉讼侦查中队,这些联动实践,对虚假诉讼起到良好的威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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