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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欲培育3万科技型小微企业 收购国外研发机构可奖500万
2015年01月16日 15:55:17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程永高
【摘要】 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加快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计划到2015年,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达到20000家;到2017年达30000家;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企业最高可获奖励500万元。

  浙江在线杭州1月1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程永高 编辑/胡芸)在职科技人员额外领办或参与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创业收入可归个人;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企业最高可获奖励500万元。日前,浙江省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加快培育科技型小微企业。

  科技型创业是迈向互联网经济时代创业的主要形态,科技型小微企业则是最为活跃、最具潜力的技术创新群体。浙江省委已把培育发展科技型小微企业作为支撑经济转型升级的大事来抓,并计划到2015年,全省科技型小微企业达到20000家;到2017年达30000家。

  每年3亿元专项资金扶持

  在职科技人员创业收入归个人

  为破解创业资金难问题,浙江将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亿元。

  在相关创业项目启动后,面对后续发展对资金、经营风险控制等需求,对科技人员、民间资本、海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并购海外企业等,做出了一揽子政策优惠。

  比如,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损害本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征得单位同意后在职创业的,其收入在照章纳税后归个人所有。应用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高校可按60—95%的比率、科研院所可按20—50%的比率,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收购国外研发机构最高奖500万

  将重点培育网络信息技术产业企业

  以科技型小微企业为主体,浙江将组织实施一批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对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收购合同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民间资本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红利,作为投资者个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浙江还积极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特别是留学生团队携带科技成果来浙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对入选的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首个资助周期为3年,资助期限内对每个团队投入经费不低于2000万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不低于500万元,团队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省级财政投入额度进行配套资助,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各级财政资助资金总额对团队进行配套投入。

  据介绍,浙江将建立引导科技型创业健康发展的指导目录制度,定期公布科技型小微企业培育的优先领域和技术方向。重点培育大数据、云计算等网络信息技术产业企业,持续培育支撑引领传统产业升级的高端微型服务器、芯片、等专用电子及软件产业企业,着力培育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及节能等领域的新兴产业企业。

责任编辑: 胡芸

标签: 创业|留学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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