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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用境外服务器从事网络传销 5名嫌疑人被依法起诉
2015年01月21日 16:24:0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利用网络发展,5人被送上法庭

  落网后,胡某向警方坦白了自己的“事业”。很早以前,胡某就接触了传销组织,那时她参加的是异地传销,即传统的传销手段,天南海北的人聚集到一处以拉人头的方式传销。后来,胡某发现了网络传销的“优势”,早在2012年6月就通过他人租赁了境外的网络服务器,制作了一个“连锁销售网资”网站,自己当起了传销组织的创建人、组织者、实际控制人。由于网站建设出现问题,胡某在2013年3月又租赁新的境外服务器,制作了新的“连锁销售网资”网站,同年5月将李某(男,31岁,河南人)拉入该网络传销组织,并成为其管理团队的一员。李某除发展下线以外还负责管理整个组织会员团队及网站在线日常运营。

  胡某的传销网络最高层级有24层,她通过平移其他网络传销平台的下线高级会员和发展高级会员至自己的网络传销组织帮其发展下线,并从每名加入会员的投资中抽取5%的所谓平台管理费作为自己非法盈利所得,总共非法获利40余万元。李某发展下线100余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罗某、李某某、陈某等均是胡某和李某的下线。罗某(男,53岁,湖北人)于2013年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发展下线90余人,非法获利13万余元。李某某(男,53岁,湖北人)于2013年1月加入该网络传销组织,除发展下线以外还为团队制作网上宣传、培训新加入会员,其下线有90余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陈某(女,33岁,江苏人)于2013年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其下线有50余人,非法获利11万余元。

  民警调查发现,该传销组织中除了少数几个高级别的会员获得收益外,其他绝大多数会员只有投入没有回报,其中损失最多的有2万余元。这些会员有的是被自己的亲人、朋友用花言巧语骗进来;有的是在网络上看到天花乱坠的宣传后受到蒙蔽而加入。当他们的血汗钱被传销组织一点一点吸干榨净,醒悟过来时为时已晚。

  目前,胡某、李某、罗某、李某某、陈某5人均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依法起诉。

 

  相关链接

  网络传销与异地传销(传统传销)属同根同源,一直是相关部门打击的对象。网络传销是利用网络等手段进行传销,通常有自己的网站,通过拉人加入,人拉人然后拉下线,拉得越多就挣得越多,是传统传销的变种。网络传销与传统传销没有本质的区别,但是更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地域跨度更广,查处更加困难。

  网络传销特点及防范措施:

  1.网络传销发展会员都是在网上进行,要求网民登陆网页操作,下线与上线不必见面。传销团伙往往将存储会员专有账户的数据库设置在境外的服务器上,这便提高了打击网络传销的难度。

  2.网络传销有三点特征:其一,需要入门费;其二,没有实质项目和产品;其三,对方明显要发展下线。如果遇到符合其中任何两点的情况,都可判断是传销,请坚定拒绝,并劝说朋友退出。

  3.传销主要利用了人们不劳而获的暴富心理、人际信任心理、片面自尊心理、拉人“垫背”的补偿心理,所以切莫相信传销人员灌输的“低投入、高回报”鬼话,千万不要碍于情面抱着先试试看的心理盲目加入。如果被骗到外地,一定要机智、冷静应对,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设法逃脱,如果发现该组织从事传销活动证据确凿后,应设法与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联系,及时举报。如亲戚、朋友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首先应当积极做好亲戚、朋友的思想教育工作,劝说其尽快脱离传销组织;若劝说无效,应当设法弄清其所在详细地址,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相关条款:“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 荆门晚报  作者:  编辑: 陈冉冉(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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