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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未离身用户存款被盗刷 法院判银行赔偿全部损失
2015年02月03日 16:34:59 来源: 金华新闻网 张黎明 穆文好

   浙江在线02月03日讯 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该不该赔?义乌人楼先生在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32.5万元后状告银行方,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义乌市法院认定楼先生无过错,银行存在技术缺陷和漏洞,未能保障好储户的存款安全,判令银行赔偿楼先生全部损失32.5万元。昨天,楼先生已到法院领取了生效证明,准备申请法院执行。

  2009年,在义乌经商的楼先生在当地农行网点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4年7月凌晨2时左右,楼先生突然收到该行发来的短信服务提醒,称其借记卡支出32.5万元。卡明明在自己身上,里面的存款怎么会被人取走?楼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到开户行对涉案借记卡密码进行挂失。义乌市公安局后书面告知楼某,他的借记卡是在江苏徐州一家商店的POS机上消费32.5万元,是犯罪分子复制并盗刷楼某的银行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截至庭审之日,该案还在侦查过程中。

  为此,楼某多次与该银行交涉,要求赔偿被盗刷的存款,但未果。于是,他向义乌市法院起诉该银行,要求赔偿其存款32.5万元。1月22日,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银行赔偿楼某存款32.5万元的决定。

  银行方不服一审判决,在收到判决书后向金华市中级法院上诉,但因未在有效期内完成相关手续,被市中级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遂生效。

  焦点一:

  消费时刷的是真卡还是伪卡

  在庭审中,银行方辩称,楼先生没有证据证明32.5万元存款是被别人利用伪卡消费,楼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伪卡消费的事实。

  但主审法官认为,银行也没法证明,这笔消费用的是真正的借记卡。眼下只能根据掌握的事实进行推断,楼先生是在凌晨接到银行短信服务提醒,然后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从收到消费短信到报案,这么短的时间内,楼先生不可能跑到江苏徐州去刷卡消费,然后立即返回义乌报案。此外,主审法官也向义乌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了解过,公安机关曾接过多起银行卡被盗刷报案,包括楼先生在内的受害人,曾在同一时间段到同一个地方旅游过,并持银行卡消费过。法院由此推断,此案是伪卡消费。

  焦点二:

  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行方称,虽然银行对楼先生的存款负有保障义务,但这是双方行为,存款是否安全具有相对性,不是绝对的。楼先生对借记卡及密码保管不善,都有可能存在卡内款项被冒领的可能。

  法院认为,银行章程约定,只要密码相符的交易就视为本人交易。本案是伪卡交易,在实践中,不排除犯罪嫌疑人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借记卡内信息及密码的可能性,银行未否认涉案卡有被复制的可能,也未否认其向楼先生发放的磁条卡具有技术缺陷和漏洞,还自认至今为止银行除人工识别外,尚无机器可以识别真伪卡。银行向楼先生发放借记卡之后,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保障其存款安全,确保其卡内的数据信息不被非法窃取并加以使用。银行也未能举证证明楼先生泄露了密码和对借记卡保管不善。相反,楼先生在案发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拨打银行服务电话挂失,其作为储户已尽到了其基本的谨慎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因此楼先生不应为损失承担责任。银行未能充分尽到交易安全保障义务,给楼先生造成了损失,理应对全部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焦点三:

  是否要等公安破案后再审理

  银行称,鉴于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未对32.5万元款项被支取作出明确的定论,应当在公安机关作出认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

  主审法官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因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他人伪造银行储蓄卡骗取存款人银行存款,存款人依其与银行订立的储蓄合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通俗地说,公安机关是否破案,与受害储户提出民事诉讼无直接联系,该案无须中止。

  不过,主审法官提醒说,尽管此案中储户打赢了官司,但这仅仅是个例,并不是说类似这样的官司银行一定会输。

  那么,储户在遇到类似存款被盗刷的问题时,如何做才能避免损失呢?关键是要保存证据!主审法官说,做好以下几个步骤,你离打赢官司就不远了。首先是办理短信提醒业务,第一时间掌握卡内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假如银行卡在自己身上,卡里的钱却莫名失踪时,储户应在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一方面挂失止损,另一方面也是留下证据。其次,带上银行卡向公安机关报案,以证明你人和卡都在本地。与此同时,储户还要到最近的银行网点(包括ATM机)存取钱,比如取出100元钱,以证明该时段你的卡在本地有存取记录。收集好证据后,就可以起诉银行索赔了。

标签: 盗刷 责任编辑: 缪歌妮(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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