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06日讯 “西湖龙井”被誉为我国名茶之冠,其商标是不可随便乱用的。绍兴一卖茶老板,就因为用了“西湖龙井”的牌子在销售茶叶,吃了官司。昨天,一起“西湖龙井”商标侵害纠纷案在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吸引了一些业内人士的关注。
前来打假的是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该协会称,为了促进西湖龙井茶的增值和规模经营,在杭州市政府的支持下,他们西湖龙井茶产业协会在2011年注册了“西湖龙井”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在2012年4月还被认为中国驰名商标。
去年,他们发现绍兴越城区的一家茶行老板张某,在其销售的茶叶包装上使用了“西湖龙井”商标。为了制止侵权,去年7月份他们的代理人在该茶店内购买了标有“西湖龙井”文字图案字样的茶叶,该商品的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了“西湖龙井”文字。因此,他们认为张某的销售行为侵权,要求赔偿损失。
“长期以来,‘西湖龙井’茶叶的销售遍及全国,我们投入了大量人力、财力对该商标进行宣传推广,相关公众只要看到‘西湖龙井’标志,自然会联想到我们的商标具有的特定品质。”在昨天的法庭上,西湖龙井协会有关代理人提出,该茶行长期以来在商品包装上违法使用‘西湖龙井’标志,导致相关公众误认。因此提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10万元侵权费。此外,还要求通过本地媒体向他们协会赔礼道歉。
自己只是一家小茶行,惹来这样一场官司,茶行老板张某觉得很委屈。“那个‘西湖龙井’的盒子是我送他的,没想到送出事儿来了。”张某辩称,他的茶店主营“大佛龙井”,是不卖西湖龙井的,他在销售时从来就没说过自己卖的是“西湖龙井”。“我卖的是散装茶叶,向来是用普通袋子装的,是他要求用那个盒子装,我才拿那个盒子给他的。”张某说,盒子只是自己用过的,不是卖的,只是觉得盒子那么精美才舍不得丢掉。
“他说他要用盒子装,我就给他了。我发票上也写的‘茶叶’,从来没说过是‘西湖龙井’。”张某说,他的茶店本来就是小本经营,经营了好几年,年利润也不过两三万元,对方要求赔偿10万元,自己把店里所有茶叶赔上都不够。
昨天法庭没有宣判,双方同意庭下调解。不过这事却给业内敲了警钟。“要绷紧知识产权意识这根弦,进货时应审查商品本身有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关人士说,作为商家在销售时要注意审查商品的包装、商品所附的图案有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同时要规范自己的进货销售渠道,一旦有纠纷也有证可查。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