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1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汪子芳)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在我国,只要贩卖一只穿山甲即可判刑,16只以上被列为重大刑事案件。可在日前,在温州市瓯海区娄桥的一间民宅的冷柜里,森林公安发现了整整30只已被剥掉鳞片的穿山甲。
这个案子的破获,还得从一年多前说起。
温州人陈某在瓯北开了一家茶座,无意中听人说附近的娄桥镇有人卖穿山甲,当时要来了电话号码。2014年3月份,陈某打电话给卖穿山甲的人,以4700元的价格,买下一只。之后,这只穿山甲一直被陈某冷藏在自己茶座的冷藏室里,直到案发。
民警根据陈某提供的电话,查到一个姓郭的人。
郭某是温州市瓯海区娄桥人,今年64岁,从事野猪肚、螺蛳、溪鱼、甲鱼等山货的贩卖,已经有十来年了。郭某辩称,他手上的这些穿山甲,是在2014年6月底到泰顺时,在一处山间的路边捡到的。“我以为是豪猪肉,就搬回了家。”郭某说,他的妻子夏某对此并不知情。
但是,郭某的辩解根本站不住脚。夏某一共做了9次笔录,在其中6份笔录中,她均称知道家中藏有大量穿山甲,这些穿山甲是丈夫从外地买进的,当时是她签收的快递。后来丈夫还明确告诉过她,这些穿山甲是用来卖的。
夏某知道出售穿山甲是违法的,也曾叮嘱丈夫不要干了,郭某当时也曾应允。
但是,夏某在2014年8月14日取保候审后翻供,3份笔录都否认自己参与贩卖穿山甲,说只是卖了几个野猪肚。只是,两人的“下线”林某供词证实,夏某是在说谎,藏在家中冷柜的穿山甲,就是用来贩卖的。
昨天,永嘉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郭某、夏某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提起公诉。
按照最新的法律规定,“非法收购、出售穿山甲数量达到8只,属于情节严重;数量达到16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犯罪嫌疑人郭某和夏某贩卖数量达到31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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