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3月26日讯 “副县级”的他为了让自己和生意伙伴开办的房开公司能通过注册验资、正常经营,挪用公款1924万余元。此外,他还利用职务便利,为房开公司、拆迁户和银行人员谋取利益,大肆收受他人财物。昨天下午,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原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温州市马鞍池公园建设办公室(简称“马鞍办”)主任、温州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市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负责人余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原本不认识的校友
经人牵线后成了生意伙伴
57岁的余某是温州人,大学文化,原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温州市马鞍池公园建设办公室主任,温州市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负责人,副县级干部。
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1991年6月,温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温州马鞍池道路工程建设办公室”。1994年7月,温州市旧城改建指挥部决定成立温州市马鞍池路改建工程指挥部。这两家单位自1997年10月起改称为“马鞍办”,负责处理两单位的一切事务。
1999年7月,温州市建设局成立建达公司。2000年2月至3月,由“马鞍办”将出资款500万元分别汇入城建物业公司、三建公司、设备安装公司等三家公司账户,以该三家公司为建达公司的名义股东。
2001年2月,温州市建设局任命余某兼任“马鞍办”主任。2001年3月,余某被任命为建达公司董事长。
63岁的章某是洞头人,中专文化,洞头东海液化石油气有限公司、温州金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温州市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曾犯受贿罪、行贿罪。
余某和章某是校友,但此前并不认识。在2001年的一次同学会上,章某通过校友介绍结识了余某,从此两人成了生意伙伴。
挪1000万元给自己公司验资
挪924万元给公司用,都是公款
2002年初,余某和章某与案外人李某协商共同开发洞头县新城区“中泰”、“滨海”两个楼盘,分别代表建达公司、东海公司和三建公司签署《合资开发协议书》,成立洞头项目开发部。
为了解决房产开发资质问题,三方协议由建达公司成立建达洞头分公司。同年6月10日,建达洞头分公司成立后,由余某担任分公司经理,章某担任副经理。三家公司以建达洞头分公司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
2002年6月15日,建达洞头分公司成立并完成工商登记,建达公司和三建公司各出资220万元,东海公司出资80万元,以建达洞头分公司的名义开设账户并进行楼盘开发。建达洞头分公司于2006年7月11日因营业期限届满被注销。
2003年,余某和章某一起创办金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余某的妻子戴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章某管理。成立房开公司需要1000万元的注册验资资金,钱从哪来?
2003年4月18日,余某、章某经预谋后,利用余某身为建达公司董事长、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从市建达公司调拨750万元到该公司洞头分公司账户。加上洞头分公司账户上的250万元,合计1000万元。
章某事先联系好温州三建公司洞头分公司、温州二建洞头分公司、洞头医药设备厂、洞头设备成套公司等单位,将这1000万元陆续转到以上4家单位账户,这些单位收款后又通过提现等方式,提交给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财务人员,存入章某与余某妻子戴某名下,用于金海房地产开发公司注册资本验资。
这1000万元“表面上”看是建达公司用于投资,可是钱在账户转了一圈,落入余、章自己设立的公司账户里。验资完成后,金海公司分别于同年4月23日、6月19日归还建达洞头分公司608万元、392万元。
2003年7月至2004年12月,余某、章某结伙,多次从市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挪用资金总计924万余元,给金海公司经营使用。2003年10月至2005年1月,金海公司陆续将这笔924万余款项归还建达公司洞头分公司。
得知单位开始审计他主动到纪委交代
一审认定,余某除了挪用公款外,还有受贿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余某在担任温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及“马鞍办”主任、建达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125.3万余元、港币1000元。
他所“关照”的,有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有拆迁户,有建设集团下属公司,有与公司往来业务的银行。收受的既有干股分红和港币、人民币现金,也有银行卡、购物卡。“关照”的事宜既有店面购买手续办理、房屋拆迁安置,也有下属公司分公司财务、银行合作业务等。
2014年,余某获悉其所在单位开始审计。同年5月15日,余某来到温州市纪委,对纪委已经掌握的挪用公款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案发后,余妻戴某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30万元。
法官
告诉你
受贿、挪用公款两罪并罚一审判徒刑13年
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5.3万元、港币1000元;同时,他作为国有公司及国有参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章某多次挪用单位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余某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应予数罪并罚,章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据此,一审判决:余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章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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