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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请假看父亲途中受伤 法院撤销人保局不属于工伤的认定
2015年04月09日 09:57:02 来源: 温州网 周蓓蓓 章彬

   浙江在线04月09日讯 上班期间,他接到家里人打来的电话,“你父亲摔伤了,赶紧回来看看”。他急忙向车间主任请假,到父亲家看望。

  没想到,途中他和一辆货车相撞,他受了伤。交警认定,对方负主要责任。

  因此,他向苍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苍南县人保局)申请工伤鉴定,该局的答案是:这不算工伤。

  昨天,苍南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苍南县人保局之前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限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重新作出认定。

  【一道法律题】请假看父亲途中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他姓倪,苍南藻溪人,是新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雅公司)的员工。

  倪某说,去年5月26日上午6点30分许,他到单位上班。8点左右,他接到家里人打来的电话:“你父亲摔伤了,赶紧回来看看”。他立即向车间主任提出请假,随后前往父亲家。

  9点30分许,倪某骑电动车和一辆货车相撞。经公安机关认定,货车负主要责任。之后,倪某向苍南县人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该局调查后,于去年10月23日作出决定:倪某的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新雅公司没有批准倪某请假,倪某是属上班时间因私事外出。

  这为何不能算工伤?想不明白的倪某因此状告苍南县人保局,请求法院撤销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让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

  人保局: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庭上,苍南县人保局辩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还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故而,倪某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合理、正常的上下班途中,且与工作无直接关系。该局还表示,《规定》是从去年9月1日起才开始施行,而倪某的车祸发生于去年5月26日,不适用本案。

  另外,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新雅公司表示,倪某当时虽向车间主任请假,但没有得到批准,属于擅自离开单位。另外,倪某自己的居住地在龙港镇,他是去藻溪镇看望父亲的途中发生车祸,不属于上下班途中,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院:撤销人保局原先决定

  经庭审质证,苍南法院确认,倪某在离开单位时已向车间主任作口头请假,至于新雅公司以及车间主任说未准许请假,缺乏相应的证据证实。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规定》虽在去年9月1日开始施行,但人保局作出决定是在同年10月23日,故适用于本案。根据《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倪某经请假后前往其父亲居住地的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属于上述规定的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苍南县人保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限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倪某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认定。

标签: 工伤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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