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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酒后跳江死亡 保险公司赔偿不到一万元
2015年04月10日 15:54:14 来源: 绍兴网

   浙江在线04月10日讯 秦某在保险公司投了保,投保生效期限内酒后跳江死亡,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秦某的跳江系自发的有意行为,不属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赔付。近日,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据了解,秦某曾以电话投保方式在某保险公司投了保险,受益人为法定受益人,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11日,保险期间为25年。

  2014年5月29日晚上,秦某酒后坐出租车至袍江新三江大桥附近,不顾妻子、出租车司机和路人的劝阻,从桥上跳入江中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秦某家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9711元。保险公司认为,秦某之死亡不符合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条件,仅向秦某家人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2541.67元。之后,秦某的父母、妻子以及女儿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庭上,保险公司提出,事发时,众人一起阻拦秦某跳江,但秦某仍跳入江中,可见秦某跳入江中系其有意行为,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将保单的现金价值2541.67元退还给秦某家人,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喝酒系秦某的自发行为,秦某对于是否喝酒具有完全的控制能力,对喝酒后的后果具有清晰的判断和预见,喝酒和跳江均为其本意行为,对于跳江死亡的后果,亦在其本意范围之内。故其喝酒跳江死亡,不属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约定应当理赔的范围。但秦某身故死亡的事实,属于保险中约定按已交保险费110%支付身故保险金的情形。保险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身故保险金9711.90元。保险公司已退还2541.67元,尚应支付7170.23元。

  近日,越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给秦某的父母、妻子以及女儿7170.23元。

标签: 保险|跳江 责任编辑: 石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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