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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抵押还债 乐清一公司老总涉罪被提起公诉
2015年04月28日 09:31:51 来源: 温州都市报 通讯员 岳思轩

   浙江在线04月28日讯 因欠货款,生产设备被法院查封。公司老总因另欠银行的钱,为了让担保人替其还钱,将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抵押给担保人,无视法院财产保全执行活动的严肃性,最终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提起公诉。昨天,乐清市法院受理该案。

  冯某,43岁,乐清白石街道人,是某电气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2月,冯某的电气公司与温州立诚塑料公司签订一份销售合同,立诚公司依合同向冯某的公司陆续供应塑料,截至2012年5月,立诚公司共向冯某公司供货近44万元货物。经过多次催讨,冯某公司迟迟不偿还货款,立诚公司不得已向乐清市法院起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冯某公司同意向立诚公司偿还货款及律师费。

  然而,调解后,冯某公司又没有按约履行,立诚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期间,冯某公司向立诚公司偿还了部分款项,仍有26.5万元没有履行。2013年12月11日,乐清市法院应立诚公司申请,将冯某公司车间内的5台海天牌注塑机、一台震宇牌注塑机查封。

  2013年12月底,冯某个人在建设银行有400万元贷款到期,为了使替其担保的公司偿还该笔贷款,冯某擅自将其公司的注塑机,包括被法院查封的6台注塑机,一并抵债给担保公司,并运到了该担保公司的仓库内。

  经鉴定,被非法处置的5台注塑机鉴定价格为31万元,震宇牌注塑机不具备鉴定条件。

  检察官告诉你

  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

  情节严重

  检察机关认为,冯某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向乐清市法院提出对冯某判处三个半月以上四个半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标签: 抵押|查封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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