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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铧受贿案一审宣判
2015年04月29日 20:12:30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记者 曾杨希
【摘要】 4月29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丁铧受贿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浙江在线杭州4月29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曾杨希  编辑/马丽红)4月29日下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丁铧受贿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丁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丁铧于2005年4月起担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其在2008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沈卫青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8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丁铧归案后如实交代受贿事实,还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所得赃款已全部退清,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马丽红

标签: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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