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0日讯 (钱江晚报记者 黄娜)“礼让斑马线”是杭州城市形象的一道美丽风景。这几年,全省上下也都在大力倡导“斑马线前礼让行人”的文明行车行为。
不过,效果并不尽如人意,还是有不少司机会出现和行人抢行的行为。
今年1月31日,海盐人贝先生驾驶私家车途经海宁市西山路口时被交警拦下,因未停车礼让斑马线上的行人被交警处以罚款100元并计3分的处罚。
贝先生当即表示异议,后向海宁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今年3月31日,海宁市人民政府送达给贝先生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交警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4月13日,贝先生将海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告上了法庭,要求撤销处罚决定书,并公开赔礼道歉。
昨天上午9点,海宁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监控视频还原事发现场
贝先生被交警拦下现场处罚
贝先生,35岁,海盐人,做生意的,法律专业毕业。
昨天的庭审,原告贝先生自己出庭,没请律师;被告海宁交警大队副大队长顾建飞和民警陆阳应诉。庭下还坐了不少驾校学员和交通劝导志愿者。
为还原事实,庭上播放了四个小视频。
其中两个视频是当时监控从北向南、从西向东两个方向拍下的行车记录,另外两个是交警的执法记录。
通过监控可以看到,事发是今年1月31日下午13点51分左右,海宁市邮电新村小区边的西山路口。
当时一辆银白色的斯柯达轿车由东往西开,有个行人从南往北过马路。当时有多车要通行,有的车已主动在斑马线前停下。
斯柯达驾驶员看到行人后,刹车减速,此时行人走到马路中间(双黄线处,在车左侧),车子并未停下礼让,而是缓慢通过人行横道。
之后,贝先生的车被执勤交警拦下,在执法记录中可以看到,交警向贝先生说明了情况,说他未在西山路口礼让正走在人行横道上的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交警开具了处罚决定书,对贝先生罚款100元、扣3分。
不过,贝先生不服,要求查看监控。看了监控后,他当即表示异议,拒签处罚决定书,“他(行人)停下了,我才开的,他如果还在走,我肯定停车让他先走。”
整个庭审过程中,这些视频在争议焦点的辩论中被反复播放了三次。
庭审争议一:
怎么确认违章车是贝先生的?
原告贝先生认为,该路段车流量、人流量多,不能确认监控录像中的银白色斯柯达就是他的车,“虽然颜色、型号是一样的,但车牌无法看清”。
不过,庭上,贝先生承认,“我确实在这个时间段开过这个路段,但路上同色同车型也很多,怎么认定就是我的车呢?”
对此,被告方回应称,“当时这个路口有四五个执法人员,不到100米的执法区域,整个执法过程中,这辆违法车辆一直在在执法人员的视线范围内,不存在车辆不同的情况。”
另外,被告交警方也说,“在现场执法过程中,贝先生被拦下后,对交警说的没停车礼让行人,他当场并没有否认。”
庭审争议二:
他所遇情况,是否属于礼让范围?
贝先生认为,即使违章的斯柯达是他驾驶的车,他认为交警的处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贝先生指着监控视频说,“当时通过人行横道路口时,斯柯达采取了刹车缓冲的行为,做到了人行道前减速慢行、避让行人。道路上的情况瞬息万变,是行人停在那里,主动避让我,所以我减速慢行通过人行道。”
他在庭上读交法规定的“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时,特意在“正在通过”和“应当”上加重了音调。
“行人停在那里,持续了两三秒,不是瞬间停步的,没有动作在行走,行人放弃了他优先通过的权利,所以我才慢速通过的,我刹车制动前,他已经停在那了,不是我逼停的。”贝先生还说,“应当”停车让行,不是“必须”停车让行,“道路交通行人和车辆行进本来就是一个互动的过程,行人在行走的时候,车辆应该避让,但如果行人已经停下主动让车辆先行,车辆也是可以先行通过的,不能对法律条文做机械理解。”
贝先生还说:“如果认为人行道上只要有人,机动车就必须停下让行人先行,那行人只要走人行横道,岂不是根本不用顾及左右是否有车?而录像显示路段是一条交通繁忙的主干道,按交警理解,只要行人出现在人行横道就必须停车让行的话,机动车基本就无法通行了,势必会造成交通混乱……”
对此,被告方回应称,“视频中,由南向北走的行人,之前一直在步行过马路,看到原告的车临近后,他不得不停下来,这是一个基本事实。”
另外,交警认为,贝先生在法条理解上有误区,法律上规定约束人的行为,一种叫“可以”,一种叫“应当”,“可以”是说可以做,“应当”就是必须做。
这个违法行为中,交警认为,根据法条规定,原告必须停车,让正在步行通过的行人优先通行。
交警阐述法条内涵
称行政处罚符合程序
贝先生一直坚称,对于交警用的这条法规,他不认可。
“立法目的是为了维护交通的整体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被告的理解太机械了,行驶路上是互动过程,举个例子,如果一个人过马路时一直在打电话,大家难道都要停车等他吗?”
对此,交警方回应,“在车行道上划设人行道,对行人来说,是限制其自由,行人往往要绕行距离,才能从人行横道集中过马路。这是行人为了保障车辆通行所履行的一种义务;对于车辆来说,有了行人的自我约束集中在人行横道上过马路,才有了在其他路段的快捷畅通,所以必须保障行人优先安全过马路的权利。”
当然,交警也说,“斑马线前停车礼让时,如果行人明确授意,招招手或者用言语告知,那车子可以先开,这是个相互礼让的事。”
交警方称,他们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法得当,适用法律法规也是正确的。罚款100元、扣3分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90条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的。
庭审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法庭未当庭做出宣判。
不过,贝先生也明确表示,如果一审输了,他还会继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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