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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催眠,司法鉴定 为找失忆嫌犯杀人证据也是蛮拼的
2015年05月28日 09:12:14 来源: 杭州网 杨丽

   浙江在线05月28日讯 海盐县城有一个渔人码头,靠海吃海的渔民们在边上拾贝壳捉螃蟹。去年7月2日清早,起早的渔民在海塘边发现两截人的手臂。

  海盐警方经过DNA比对,发现死者是一个38岁的男人。他在遇害前一个多星期,曾住在邻县海宁的一家旅馆。

  案件交到海宁警方手里。这也是海宁警方18年来第一次遇到的杀人分尸案,6天后,海宁警方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最近,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原本已到法院审理阶段,现在又做了延期审理。

  为什么这么一起快速侦破的命案的审理,会如此曲折呢?

  最后和死者一起的男人

  警方通过视频监控,发现死者是和另一个中年男人一起住的旅馆,死者手里拎着一只灰色的行李箱。

  警方还发现,他们从杭州下沙坐公交车到了海宁盐仓,然后住进旅馆。第二天,他们在一个公园和人碰面,对方带他们去了海宁徐家西埭一个小区。

  后来,就再没见过他们出来。

  民警去那一带排查,有间出租房门紧锁着,民警用手电筒从窗户往里照,发现地上有个行李箱,颜色形状与监控里死者提的那只很像。

  房间里,床一侧靠墙,上面贴着很多报纸,有几张被撕掉了。

  这个房间会不会是第一现场呢?

  和死者住在一起的人最有可能是凶手,有监控显示,死者自从来了这个小区后,再也没离开过。

  警方蹲点守候。第二天早上,一个中年男人回来了,他姓王,40岁,四川人。

  在他口袋里,有一把美工刀。

  在出租房里,警方提取的多处血迹,都与死者的DNA一致。

  他说是他分的尸

  王某交代,是他分尸的。

  他说自己在修车摊上花了200元买了一辆旧自行车,买了手套和口罩还有美工刀,把死者分尸了。然后把尸块用蛇皮袋装好,分好几次抛到钱塘江里了,两截手臂后来被潮水卷到下游的海滩边。

  “你怎么杀人的?”王某却说不上来。

  他说自己醒来后,发现自己手上全是血,手上拿着砖头,而死者躺在床上,头上也全是血。“看到手上全是血,也许是我杀的人吧”,房间里没有其他人来过,他很害怕,把报纸撕下来,就去买了刀……

  他说的是真话吗?

  现场有没有其他人?

  在公园接他们的是王某老乡,老乡带两人去出租房后,就回老家了。他没有作案时间。

  现场勘查显示,并没有其他人进入的痕迹,没有撬门窗的痕迹,也就是说,在这个房间里,只有他们两个人在一起。

  此外,根据血迹的分布情况,符合一个人躺着被人砸的情况。

  王某在说谎?

  测谎仪的难题

  警方遇到疑难案件时,用于审讯的有一种测谎仪的仪器。

  测谎仪由传感器、主机和微机三个部分组成。传感器连接人的体表,采集人体生理参量的变化信息,主机是电子部件,将传感器所采集的模拟信号经过处理转换成数字信号,微机将输入的数字信号进行存储、分析,得出测谎结果。

  按照心理学的理论,每个人在经历了某个特殊事件后,都会毫无例外地在心理上留下无法磨灭的印记。

  人一旦说谎,身体会有不自然的肢体反应,比如抓耳挠腮、腿脚抖动,另外还有生理变化,如脉搏加快,血压升高……这些反应,不受人的意识控制。这些细微的反应会被测谎仪记录下来。

  在这起案子里,王某说,最后和死者在一起的人是他,他承认是他分的尸,甚至他也“承认”他杀人了。

  唯独这一点——他到底怎么杀人的,他忘记了。

  测谎仪能测一个人与案件是否有关,是不是犯罪嫌疑人,但对作案过程,测谎仪显然无能为力。

  此外,在新刑法里,测谎仪结论并不是法定的8类证据,也就是说,即便能测,也没效用。

  催眠的结论

  那么王某是不是因为恐惧,而在潜意识里“故意”遗忘了作案过程呢?怎么才能让他想起来呢?

  警方为了寻找真相,找到了心理专家。心理专家说,可以对他进行催眠,看看能不能唤醒他的记忆。

  心理专家分两种角色对王某进行了催眠,一、他是凶手,二、他是死者。

  对他是凶手进行催眠时,他说自己醒来后,发现死者头上有血,自己手上拿着砖头等等,这些与之前他说的无异,他依然无法想起自己怎么杀人的。

  在对他是死者进行催眠的时候,他说自己当时躺在床上,有人用东西砸他的头,他仰起头,又被人砸了几下,后来就不知道了。

  我们来认识下催眠的作用:催眠可以让你回忆起潜意识里的所有看到的或者做过的事情。

  但这个催眠的效果令人既兴奋又忧虑:说明王某当时是在现场,不然他不会知道那些情景,但他还是无法想起来自己怎么杀人的。

  而且,事实上,催眠结论与测谎仪结论一样,在新刑法里,也不是法定的8类证据。

  何况,这个催眠结论,无法说明王某就是凶手。

  他是失忆吗?

  他是装的吧?还是他失忆了?

  看上去,他很冷静,甚至有点冷酷,审讯时,一点不慌乱,眼神神情都很镇定。

  他也有前科,2013年11月,他因为在湖州长兴捆绑邻居孩子被拘留。

  死者呢,一直在外面“流浪”,没有老婆,无儿无女,平时也不大回家。

  王某说,他们两个人是一起打工时认识的,这次两人在杭州下沙碰到,他看到死者在捡垃圾,他就让死者跟他一起去海宁找老乡,找工作。

  去年6月23日,他们到了海宁,待了两三天,他们的工作也没下落。

  6月26日凌晨,死者说要回杭州去,他让死者再等等看,可死者坚持回去,两个人就吵架了,他说他们吵完架后来就睡觉了。然后他醒了……

  他记得吵架前后的细节,所有分尸抛尸的细节,唯独怎么杀人的这段全部空白。

  他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还分尸……所有的证据都在指向他与死者的被害有关。

  但怀疑,不代表最终的结论。

  本着不办冤案错案,海宁警方积极寻找答案,同时努力在钱塘江寻找死者其他身体部分,但一直未果。

  难道他是真失忆?

  警方带他去做鉴定,找了全国几家大医院,鉴定的结果都是:王某患有暂时性失忆。

  在新刑法中,司法鉴定结果是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如果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他分尸的行为,属于侮辱尸体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王某可能因涉嫌侮辱尸体罪而最终获刑。

  专家观点

  这是一种司法进步

  杭州市律师协会刑事责任风险防范委员会主任、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国勇律师认为,在刑事案件特别是命案里,对客观证据的标准更高,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得出唯一性结论。在这个案子里,如果认定死者死了,但他死因不明,假设他是被杀的,也有三种可能,是嫌疑人王某杀的,或者王某和人一起杀的,或者其他人杀的。

  从目前证据来看,最大可能是王某杀的,如果是他杀的,那么又有精神状态正常和不正常之分。精神状态不正常又有完全精神障碍和间歇性精神障碍,导致没有行为能力和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基于目前专业机构的鉴定结果看,他作案时精神状态有处于精神障碍的可能,或者说他遗忘可能是真的。

  去年全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说过一句话“放掉一个人不要紧,但判错一个人是人命关天”。这起案件反复调查,延期审理看,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据标准的进一步提高,公安、检察、法院的谨慎,对证据的精益求精,体现了司法的一种进步,“按规则做事,就是最大的正义”。

  阅读延伸

  暂时性失忆

  有两种情况可以造成暂时性失忆,一种是由于大脑受到外界的剧烈碰撞,造成脑积血,血块压住部分记忆神经导致失忆。等到手术后放出血后,就会恢复记忆。

  另一种是人在遭受到重度社会心理压力之时,经由个人意识、认同或行为协调突然地暂时性改变,容易造成身心崩溃,如果是意识发生改变,则记不起来重要的个人事件,便发生了心因性失忆症。紧张过度也会暂时失忆,比如上台表演忽然忘记歌词或是台词,这也是暂时失忆。

  暂时性失忆病情,有轻度、中度和重度表现,到重度时,他会渐渐失去与人沟通的能力,会乱叫,打人等,到最后连行动和吞食都不会,要靠人来喂养。

  8类法定证据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这几类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都市快报 杨丽)

标签: 司法鉴定|失忆|测谎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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