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10日讯 玉环男子张某贪图私利,私设生猪屠宰场,近一年时间非法屠宰、销售的经营额达197万余元。近日,玉环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6万元。
张某是玉环干江人,四五年前开始做买卖猪肉的生意。到了2013年下半年,张某在明知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验检疫制度的情况下,在干江镇某处建了个屠宰场,陆续从江苏籍人宋某、宁波籍人张某、临海籍人钟某等人处购入大量生猪。起初,张某还将生猪拉到专门的屠宰点屠宰。可到了后来,张某认为定点屠宰成本高,比较麻烦,就雇佣了小工到自己的屠宰场进行屠宰。屠宰完后,张某就将这些猪肉放在自己的菜场摊位上卖。此外,张某也将猪肉批发销售给他人。
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五六月间,张某非法屠宰、销售的经营数额达197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以盈利为目的,未办理生猪屠宰经营资格而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在玉环,只有唯一一家经政府审批且有资格进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屠宰场——玉环县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其它私设屠宰点均属于未经政府审批的违法场所。国家设置生猪屠宰场是为了老百姓的食品安全着想,定点屠宰场对于生猪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防止死因不明的生猪流入市场。
在农村,有些村民喜欢自己养几头猪,节日或有客人来的时候屠宰了食用,这么做犯法吗?法官介绍,条例有规定,家里自养自食的,允许零星宰杀。但是,如果长期、大量宰杀生猪销售,牟取利益,就一定要到定点的屠宰场进行宰杀,且那些猪肉要经过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才能流入市场,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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