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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严管畜禽养殖污染 公职人员渎职将被处分
2015年06月10日 19:12:11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浙江在线 记者/潘杰
【摘要】 《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省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如果工作人员出现渎职、接到举报不查处、徇私舞弊等行为,应予以行政处分。
海盐县动物卫生处理中心

  浙江在线杭州6月10日讯(浙江在线记者/潘杰 通讯员/朱伟 编辑/胡芸)记者今天从省法制办获悉,《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将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监督管理。

  办法一共25条,致力于推进“五水共治”工作,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

  64.9%的养殖场生猪超200头

  禁养区内养殖场限期转产转业

  据介绍,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

  生猪存栏200头以上就将被认定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其他禽存栏数量按照浙江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换算比例折算。养殖户则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上述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省法制办负责人在接受浙江在线专访时表示,将养殖户纳入办法实现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全覆盖,也解决了散户污染缺乏监管的弊病。考虑到省内各地畜禽养殖存在差异性,养殖户具体认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据省农业厅去年底的统计,生猪存栏20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占我省所有养殖单位的64.9%。

  办法规定,禁止养殖区域内必须杜绝一切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限制养殖区域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办法明确了主管部门分工,要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肆意抛死猪最高可罚3000元

  规定公职人员渎职将行政处分

  办法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可以自行配套农田、园地、林地等对畜禽养殖废弃物就近就地消纳利用,也可以通过与养殖、种植经营者(基地、合作社)签订消纳协议进行异地消纳利用。

  其中,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粪肥用量不能超过农作物生长所需的养分量。

  农田、园地、林地等作为畜禽养殖废弃物消纳用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要求配套建设储存池、输送管道、浇灌设施等设施设备,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针对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如果随意处置将被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此外,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拒不停止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拆除或关闭;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过失导致其渗出、泄漏的,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省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了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施性,办法要求环评书必须明确处理设施建设内容,并由环保主管部门抄送农业主管部门共享,畜禽养殖场等还要健全管理台账。同时,明确如果上述部门工作人员出现渎职、接到举报不查处、徇私舞弊等行为,应予以行政处分。

  据了解,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的,除了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还要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编辑: 胡芸

标签: 畜禽养殖|畜禽养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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