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5日讯 对随地小便的问题,象山陈先生教训深刻,最近甚至为此打了一场官司。
4月20日,陈先生吃了晚饭在街上散步,走着走着突然觉得内急。他环顾四周,发现附近没有公厕,就想随便找个黑暗的墙角解决。
路边有一家针织城,陈先生发现围墙的铁栅栏门没锁。针织城里静悄悄的,空无一人,是个理想的场所。因为实在忍不住了,他推门而入,身子进入一处黑暗的墙角中。
陈先生正在小便中,突然,墙角旁边一扇半开的卷帘门内“嗖”地蹿出一条黑影,冲着他直扑过来。陈先生完全无法反应,左手臂一阵钻心的疼痛。
等他反应过来,他才看清咬住他的是一条巨大的藏獒。陈先生吓了一大跳,连忙后退,幸亏藏獒拴着铁链,才避免被再次伤害。
陈先生报了警。他伤势蛮严重的,伤口愈合后,手臂上留下了一条长10多厘米的伤疤。
咬伤他的藏獒是针织城的仓库管理员丁先生养的,用来防盗。陈先生事后多次跟丁某协商赔偿问题,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
今年5月29日,陈先生将丁先生告上象山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万元。
开庭审理时,丁先生觉得挺委屈的,“我的藏獒是用铁链拴在针织城卷帘门内,而原告擅自进入藏獒生活的地方,惊动了藏獒才导致被咬伤,过错在他自己。”
象山法院认为,根据《象山县限制养犬暂行规定》规定,该针织城可饲养烈性犬,但是烈性犬必须拴养或圈养,不得出户遛犬。《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原告擅入他人私有领域随地小便存在过错,被告在饲养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看管义务,也存有过错。鉴于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前两天,法院判决丁先生赔偿医药费等各项费用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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