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6月29日讯 日前,温州网《代表在线》“数十亩丝瓜绝产农户怀疑动车轨道灯通宵照射所致”的报道引起了当地政府部门的重视。6月25日下午,潘桥街道办事处、瓯海区农业局农业执法大队、瓯海区环保局的工作人员,一同来到泉塘村的丝瓜地里进行联合调查。虽然丝瓜绝产的事实明显,但两个职能部门却都表示缺乏专业证明和执法依据。
农业:不敢下定论,学术界没有相关研究供参考
为了本次实地调查,瓯海区农业执法大队特地邀请区农业局农林与技术推广中心的技术专家夏万青一道前往。
在现场,夏万青分别观察了铁道旁和远离铁道的农田,仔细翻看了丝瓜的茎叶,并询问了农户播种时间和日常管理的情况。夏万青表示,同村农户获取种子的渠道相同,播种时间和日常管理也相近,因此可以排除假种子和化肥可能性。
夏万青说,长期夜间的灯光照射肯定会对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影响,但是影响作物生长因素仍然很多。铁道旁的灯光通宵照射直接导致了丝瓜绝产,这样的定论谁都不敢下。
铁道旁的丝瓜地,不开花不结果
“此前并没有碰到过这种案例,目前在学术界,也没有相关研究可以直接证明夜晚灯光照射会导致农作物绝产。”针对塘泉村丝瓜地绝产的情况,瓯海区农业部门请教过省里的农业专家,他们也无法下定论。
环保:没有可依照的规范,没有取证技术手段
上述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一起光污染事件呢?瓯海区环保局中心区环境监察所的一位负责人在实地查看后表示,首先该事件的取证几乎不可能,其次没有可以依照的技术标准来界定动车轨道两旁的灯光亮度是否属于污染范围。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曾经有过的光污染事件都是指人工光照对人类健康造成影响,而对农作物的生长影响这还是第一次碰到。
另一方面,要取证的话会面临两个难题:一要证明光照是丝瓜地绝产的主要原因,然而农业部门目前还无法做出这样的定论;二是对光污染光照强度,执法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也没有相应技术手段。
街道:立刻统计受影响范围上报区政府
在媒体介入报道之前,潘桥街道党工委书记许陈亮就已经为此事联系过多个部门,但毫无进展。采访当天,面对农户们的哀怨和诉说,许陈亮也非常着急。调查中,他一直跟随专家,仔细聆听着专家们的说法。
在听完两个部门的说法之后,陈亮表示,尽管两个监管部门对此事未有头绪,街道方面还是将尽快统计受影响的农户人数、农田范围,以及大概经济损失,上报瓯海区政府,希望区政府能有办法帮帮这批农户。
人大代表:环保应作为执法主体,农业部门配合
对该事件,温州市人大代表余康杰认为,应该由环保部门负主要监管责任,并主动寻找解决办法。
余康杰说:“区环保局应该作为执法主体,主动与农业部门取得联系,想办法调查、验证‘光线是否对丝瓜产出造成影响’。同时要主动铁道部门,协商解决问题。”
“我认为以目前的科学技术完全可以解释‘光照对农作物影响’的论题,事情能否推进下去,还得看环保和农业部门的主动性。”
余康杰建议,技术方面有难题,农业部门可以向上级单位,或其他高等院校研究部门请求支援。至于赔偿方面,可以请第三方面的评估机构来评估农户的经济损失。同时,农业部门还应该帮助农户选择今后可以种植的作物,以此尽量减少光线给农作物所带来的影响。
律师:走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对农户有利
温州市律师协会行政专业委员会委员、律师王强认为,村民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瓜农如果与铁路企业无法协商或者经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考虑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强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瓜农起诉时只需提供“被告排放了污染物”、“原告的损害”、“被告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三项证据内容即可。
而被告铁路企业则需举证证明“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四项中的一项,才能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此事件中,农户提供证据的难度要大大低于铁路企业,因此走司法途径可能是个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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