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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知名浙商何先永骗取出口退税1.6亿被判无期
2015年08月14日 15:22:51 来源: 浙江新闻 黄宏

  何先永,诸暨知名企业家,浙商代表人物,被媒体誉为“中国制造的非洲拓荒者”,曾创下外贸出口额在诸暨纺织行业排名第一的成绩,谁料,这高出口额竟是一个吹出来的泡沫。

  这位昔日浙商名流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八千余万、骗取出口退税1.6亿,被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传奇企业家锒铛入狱,涉罪金额达1.6亿

  该案判决书中所涉及的十人分别是诸暨达亨控股、达亨制衣、达亨轻纺的领导层——被告人何先永,公司财务部员工谢某某等三人,以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陈某某等六人。

  其中仅有小学文化的何先永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从小作坊开始创业,逐步建成绍兴地区排名前列的大型制衣公司——达亨集团,继而在南非博兹瓦纳投资,成为全省第二家在海外投资的民营企业,而何先永本人也成为绍兴开拓海外市场第一人,曾被媒体誉为“传奇企业家”。

  2012年,其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在当地一石激起千层浪,随着调查的深入,却发现何先永名下的达亨公司还存在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金额巨大。

  法院审理查明,何先永与其妻子钱某某(另案处理)先后成立达亨控股、达亨制衣及达亨轻纺,被告人何先永担任以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被告人谢某某等人均为公司财务部员工。

  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何先永及钱某某在经营、管理达亨制衣、达亨轻纺期间,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深圳市浩德公司的负责人张某(另案处理)商谋,由张某负责为达亨制衣、达亨轻纺虚假出口报关获取出口货物报关单、非法购买美元进行外汇核销及联系代加工企业提供虚假加工费发票。

  达亨制衣、达亨轻纺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口货物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资料,用于达亨制衣、达亨轻纺申报出口退税,共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1.67亿元。

  与此同时,2010年9月13日至2011年12月8日,何先永与其妻子钱某某因经营管理的达亨公司需要资金归还银行贷款,以月利率4.5分至7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直接或通过达亨公司财务部员工被告人谢某某、程某向9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2亿余元,造成他人经济损失8629.2万元。审理期间,被告人何先永家属所在的公司与出借人已达成偿还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先永、谢某某、程某某、汤某某身为达亨制衣、达亨轻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出口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告人何先永、谢某某等人身为达亨控股、达亨制衣、达亨轻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某某、顾某某等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部分,被告人何先永家属所在公司已与出借人达成偿还协议,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因此,判决被告人何先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其他几名被告人也被判处无期徒刑至有期徒刑十个月不等。

  为圆谎步步深陷,环环相扣

  此案卷宗总计514卷,装满整整11个大号旅行箱,外加两个纸箱,涉及企业之多,人员之众,案情之错综复杂,可谓近年来罕见。但梳理其脉络,究其原因其实是为了银行贷款,因银行转贷需要而向外吸收公众存款;为获得银行贷款伪造高额外贸出口,为了把高额出口这个谎说圆了,之后的环节便步步深陷,环环相扣。

  2007年10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何先永及钱某某以出口价值1美元货物支付人民币0.1元的费用,在达亨制衣、达亨轻纺没有真实货物在深圳港口出口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报关公司通过员工配单、制单方式,将其他不具有退税资格企业委托报关的出口货物以达亨制衣、达亨轻纺的名义虚假出口报关。

  达亨负责将空白的代理报关委托书、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资料邮寄至第三方报关公司,经报关公司操作完成后寄还。达亨制衣、达亨轻纺通过上述虚假报关方式向国税部门申报在深圳海关的出口额为3.89亿美元。

  有货物“出口”,势必有货款“入账”。于是,2007年11月至2012年3月,何先永及钱某某经人介绍高价非法购买3.4亿美元用于出口外汇核销,假装成境外汇入的货款;如此巨大出口,需要有相应的原材料买入凭证。为应付税务部门检查,达亨公司就通过陈某某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形成购入原材料的进项发票。

  据陈某某自述,自2007年就开始向陈某某等人购买发票,开票费开始是票面价格的3.5点,逐渐加到4点、5点,陈某某等人在这其中扮演“掮客”的角色,分别联系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际购货方或委托加工方,承诺一定比例的价格优惠,自己从中赚取约0.5个点的好处费。

  达成协议后,货款“四易其手”:实际购货的企业将货款打到陈某某指定的银行卡;由陈某某转至何先永或其妻钱某某的银行卡中;之后再转至达亨制衣或达亨轻纺的公司账户;再从这两个公司账户打给开票公司的账户,再由这些开票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达亨制衣、达亨轻纺。

  就这样,增值税专用发票挂上了达亨公司的“马甲”,而达亨公司与这些开票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交易。从2007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仅陈某某一人便为达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600余份,涉及浙江、福建等多个省份的30余家企业。

  高额出口货物,意味着出口企业要有相应的生产能力。当地税务部门曾质疑以达亨的规模,无力承担如此高额出口量,于是2009年6月至2012年3月,达亨制衣、达亨轻纺通过多家第三方公司,以支付票面金额20%的费用,签订虚假的服装外发加工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就这样,达亨公司因银行转贷需要而向外吸收公众存款;为获得银行贷款在没有实际货物到深圳海关出口情况下,将其他企业的出口货物以达亨公司名义出口,形成达亨出口量巨大的假象;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形成进项发票;通过虚假的委托加工合同以与出口货物的生产能力相匹配;非法购买外汇假装成境外汇入的货款。

  环环相扣,伪造出了一条从原材料采购到外贸出口的“全产业链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同时也提高了达亨集团的银行贷款资质。而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上面的多米诺骨牌就发生了一系列反应。

  2014年11月18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何先永作出判决,之后何先永等人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省高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标签: 骗税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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