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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拆违建,不能滥用
“建立健全‘三改一拆’长效机制”系列调查②
2015年08月24日 05:37:04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滕昶 梁国瑞

  8月22日,温岭市大溪镇组织人员,依法强制拆除该镇麻车屿村的违法建筑。通讯员杨鹏摄

   浙江在线08月24日讯 (浙江日报记者 滕昶 梁国瑞) 近日,我省召开“三改一拆”工作现场推进会。会议指出,要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类型违法建筑的专项整治,依法处置“缓拆”的违法建筑。

  随着我省“三改一拆”工作的深入推进,大批违法建筑得到处置。但本报记者深入调查发现,对于“缓拆”的违法建筑,各地标准不统一、认定流程不规范、后续处置办法不明晰。少数地方政府甚至滥用“缓拆”政策,将其当成“啃硬骨头”时的挡箭牌,甚至是“地方粮票”。这些问题,都影响着我省“三改一拆”工作的深入推进。

  “‘三改一拆’,拆到深处是公平。”省“三改一拆”办负责人说,当前,“三改一拆”已进入冲刺年,如何避免让不规范的“缓拆”成为这项中心工作的阻碍,已是当务之急。

  问题1:

  谁才适用缓拆?

  为了推进、规范违法建筑的防控和治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我省于2013年8月发布《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下称《规定》)。

  《规定》对城镇违法建筑的“缓拆”适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本地住房困难户标准的,应当将其纳入城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范围予以保障;在未获保障或者未落实过渡措施前,对其违法建筑暂缓拆除。

  考虑到全省各地情况复杂,不能搞“一刀切”,《规定》在关于乡村违法建筑的“缓拆”认定上,赋予了各地一定的权力:“乡村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这一条规定,本意是希望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在处置违法建筑时兼顾公平。”省“三改一拆”办负责人告诉记者,“但目前看来,有些地区混淆了‘缓拆’的概念,扩大了‘缓拆’的范围。”

  记者梳理发现,《规定》出台后,全省各地出台的违法建筑处置办法中,针对乡村违法建筑的“缓拆”条款不尽相同。如台州市、金华市基本都只是针对农民现有居住用房、自然灾害等公共突发事件所需建设的建筑、影响农民正常生产活动的生产用房等违法建筑,制定了“缓拆”认定指导意见或者规定。这一范围,与我省针对城镇违法建筑的“缓拆”适用条件基本一致。

  但是一些县(市)却在各自出台的规定中,将“缓拆”的条件和对象扩大了。如仙居县,对于工业厂房的“缓拆”政策就十分宽松。2014年出台的《仙居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暂缓拆除情形指导意见》中提到,应当予以拆除的违建厂房,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就可暂缓拆除。其中甚至规定,即使是位于蓝线(即溪流、河道等)控制范围内的违建工业厂房,只要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要求,或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各部门要求整改到位后符合消防、建筑质量安全要求,在承诺规划实施需要时无偿征迁的前提下,可暂缓拆除。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只提出,乡村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的情形,可由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然而一些区人民政府也在其违建处置办法中,对暂缓拆除有自己的“发挥”。如《海曙区“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分类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就对涉及企业,甚至住宅小区里居民利用专属空间搭建的违法建筑,有专门的暂缓拆除规定。因此,当地一些居民区里居民自建的阳光房也可“缓拆”。

  省“三改一拆”办负责人还告诉记者,不少地方办法中,还存在“兜底条款”,即在可暂缓拆除的各类情形最后,增加一条“县(市)人民政府认为其他应当‘缓拆’的”。该条款事实上极大增加了“缓拆”认定标准的随意性。“这样的‘兜底条款’,是不应该存在的。”上述负责人说。

  问题2:

  谁来认定缓拆?

  目前,多地对于违法建筑“缓拆”的认定程序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大部分地区要求对“缓拆”建筑进行公示,并报当地政府批准。金华市更是提出违法建筑认定为“缓拆”,首先要经村(居)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然而,在各地“缓拆”标准不统一的情况下,再加上一些地区的“缓拆”认定程序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致使有群众认为“三改一拆”并未得到坚决的贯彻。

  今年3月,记者接到举报称宁波有一钢管厂存在违法建筑。经过实地采访,记者发现该建筑确实违规占地2756.6平方米,并有5处违法建筑。事实上,该企业在去年6月就曾受到过行政处罚,此后更被责令腾退违规占用的土地。然而,该企业却仍在使用这几处违法建筑。当地政府负责人告诉记者,该企业违规占用的土地正在规划一条道路,企业负责人已答应,道路开工建设时会立即腾退土地、拆除违建。这样的处置已构成事实上的“缓拆”。

  按照当地的相关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发展需要,在厂区(依法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内所建的违法建筑,在不侵占周边道路、绿化用地、河道及红线退让空间,且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景观的情况下,可以暂缓拆除。而上述企业的违法建筑,并不是建设在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内,因此并不满足“缓拆”条件。而且,相关部门和企业也没有对该违法建筑的处置现状做过公示,因此才造成周边群众的不满,并屡次向媒体及有关部门举报。

  此前,本报报道过永嘉白沙村一违法建筑侵占村道和河道。然而,该房屋违法部分拆除后,会对合法部分的安全造成影响,因此被当地认定为“缓拆”。但由于房屋侵占村道、河道,按规定属于“必拆”的情形。当“缓拆”和“必拆”冲突时,应该听谁的?

  对此,记者从省“三改一拆”办得到的答案是:“符合‘必拆’情形的违法建筑,不可列入‘缓拆’。”

  问题3:

  缓拆后怎么办?

  如果列为“缓拆”的违法建筑没有后续处置办法,无疑降低了违建者的违法成本。

  建德市用一份处置办法,给出了自己的答案。这份《建德市“无违建市”创建中符合暂缓拆除建筑的后续处置办法》最核心的内容在于,按照面积收取有偿使用金。占地面积超过10平方米但不到40平方米的,按超建面积收取每平方米210元至600元有偿使用金;占地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以现行房屋重置价,按面积结算收取有偿使用金。

  建德市乾潭镇乾潭村村民林有国,于2013年在自家住房上加盖两层楼房用于销售、出租。此后,两层加层本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但考虑到拆除加层会对楼房整体安全造成影响,当地政府决定对其违法建筑部分进行“缓拆”处理,并收取有偿使用金。最后经过核算,林有国共需交付30万元的使用金。对林有国来说,这笔钱几乎赶上他卖房子所得的收入。

  “收取有偿使用金,就是要提高违建者的违法成本,让他们不想再违建,甚至为了省下这笔钱,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潘进军说,“此外,向违建者收取使用金,也是为了兼顾公平。”

  除建德以外,安吉也规定,纳入“缓拆”的经营性用房和农民生产用房,需要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公共资源有偿使用协议,缴纳有偿使用费。

  不过,也有一位地方“三改一拆”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收取有偿使用金的方式虽然兼顾公平,但要避免落入“花钱免责”的怪圈,更不能让有偿使用金成为“地方粮票”。

标签: 违建 责任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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