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6日讯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广告法》,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号称“史上最严广告法”。
新版《广告法》修改幅度较大,涉及面广,首次明确列出不能使用的极限用语,像森蝶、天天这样的萌娃代言广告出现法定限制,校园及学习用具等拒绝广告介入……
如何才不会碰触《广告法》的雷区?近日,热线88908890接到不少读者的咨询。为了让读者有更清楚的认识,本期《麻辣问答》就请专业律师对此进行解读。
【解读一】网络弹窗广告需“一键关闭”
读者王先生:我在公司是做信息搜集工作的,主要获取信息渠道就是通过互联网网页浏览,但是有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网站上不断弹出的购物、游戏、招聘等各色小广告,把网页主文内容埋在了广告中,给网站浏览带来相当大的不便。我特别想知道,新《广告法》有没有什么办法治一治这种“网络牛皮癣”?
◆法条
第44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解答
互联网已成为广告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公共媒介载体,各色广告纷纷使出浑身解数去抢占一屏江山,甚至不惜采取强制弹出且禁止关闭的方式来霸占眼球。网络广告的这种粗暴做法虽然饱受广大网民的诟病,但苦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缺乏进行约束管制,从而一直在网络上大行其道。
现新修订的《广告法》针对互联网这类广告采取了必须明显标志一键关闭的规定,回应了像王先生等广大网民的期待,也填补了现行广告法的空白。而且,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5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从罚款力度来看,显然大大增加了广告商的违法成本。
【解读二】十岁以下萌娃代言广告将违法
读者林女士:我女儿嘟嘟今年8岁,上个月参加某选秀节目后被一儿童服装品牌相中并邀请作为童装代言人,双方就代言品牌细节协商一致后,打算9月1日正式签约。但就在签约前几天,公司告诉我由于法律限制,不能和嘟嘟签约代言。我很奇怪,《爸爸去哪儿》里面一票小朋友不都在做广告么?为什么我家嘟嘟就不能广告代言?
◆法条
第38条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解答
随着《爸爸去哪儿》等真人秀综艺节目的流行,广告中儿童参演代言比例愈发上升。未成年人过早地投入广告代言等商业活动,不仅严重影响到自身的正常教育学习,而且因过多光环、利益的束缚而扭曲了成长路径,还对其他未成年人产生了不良的示范效应。出于对保护儿童权益的考虑,新修订《广告法》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得作为广告代言人。这意味着新法实施后,林女士的女儿不能再作为广告代言人与童装公司签约代言,否则,童装公司将可能面临撤销广告批准、没收广告费用及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三】校园及学习用具等拒绝广告介入
读者张女士:我是在一所学校工作的,不久前我们添置了新学期课外阅读书籍,购置之初就和供销商约定不得出现第三方广告。可是最近学生们领到书籍实物后发现,书籍的确没有印刷广告,但是在读物内容中竟然夹杂着某培训机构的名称。学校当即与供销商联系要求更换,但供销商声称该批读物不属于刊登广告,是内容需要而出现培训机构,绝对不影响书本正常阅读,拒绝更换。我想问问,新法有没有对这种植入广告进行管理?
◆法条
第39条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解答
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等是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最常接触的物品,这些载体上的内容对小朋友日常中的一言一行影响巨大,对学生广告效应大。一些不良商家往往也利用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等对中小学生和幼儿影响很大的载体,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给中小学生和幼儿造成了诸多影响。
某培训机构虽没有实打实的出现广告文字,但是其通过读本故事本身植入广告的做法仍然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变相广告范畴,依照新《广告法》规定,学校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则直接可以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预见,广告主想强行介入校园或利用学生用品来宣传造势进行营销,其违法成本将会非常巨大,不得不三思而行。
【解读四】严控房地产广告违法内容的出现
读者池先生:我是在一家房开公司上班的,我们公司为迎接10月开新楼盘,打算在多家媒体上刊登整版广告,宣传用语中多处提及一楼店铺投资五年稳定回报50%,小区附近将新建某重点小学新校区,楼盘即将成为优质学区房,甚至五分钟到达城市轻轨站等醒目字眼。但是最近有人告诉我,新法实施后,这些楼盘广告中常见的广告词将有可能涉嫌违法并导致巨额处罚,这是真的吗?
◆法条
第26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三)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解答
房开广告中上述用语大家耳熟能详并习以为常,殊不知这些用词都是违规操作。实际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中,就对上述房开广告内容做出了禁止规定,但由于以往这些条例只是作为工商总局对于房地产行业广告制作的规定,仅是“违规”,力度不大。
本次新《广告法》的施行将它们上升到了法律规定的层面,一旦触及,可能会涉嫌“违法”,而且规定了最高可处以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力度可想而知。从此也能看出,《广告法》对杜绝房地产广告中夸大其词、混淆概念、许空头支票等问题的决心,在净化房地产广告市场的同时,在广告源头的严控中减少购房者与开发商可能发生的购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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