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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受损难理赔 车主状告温州保监分局“不作为”
2015年09月17日 09:55:28 来源: 温州都市报

   浙江在线09月17日讯 奔驰轿车在台风“苏迪罗”来袭时涉水,发动机受损,维修费要价20多万元,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车主向监管部门保监局投诉此事,但保监局也不予受理。

  为此,苍南车主苏先生将保险公司的“顶头上司”温州保监分局告上了法院。前天,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将择日开庭审理此案。

  “大奔”发动机进水受损

  保险公司称在“免责范围”

  苏先生,苍南灵溪人,在当地开有一家店铺。

  今年8月8日晚,正是台风“苏迪罗”登陆夜,苍南县灵溪镇多处路面积水。当晚11时30分许,苏先生驾驶奔驰轿车从家里出发,前往店铺查看受损情况。

  在经过一积水路面时,轿车突然自动熄火停下。苏先生打电话给奔驰4S店,4S店告知车辆可能受损,不要启动车辆,等待救援。之后,苏先生打电话联系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并报案。一个多小时后,一辆拖车赶到现场将苏先生的奔驰车拖走。

  苏先生说,第二天,他从维修厂得知车辆发动机进水受损,维修需要20多万元。“这报价吓了我一跳,我庆幸自己买了保险。”

  苏先生介绍,这辆奔驰车在2010年7月购买,售价70多万元。该车的保险单显示,今年7月,苏先生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险种,保费9900多元。

  但保险公司方面称,车损险合同上的免责条款约定,车辆发动机进水后导致发动机损坏,不予理赔,除非苏先生另外购买了“涉水险”。

  苏先生说,自己是电话投保,压根没看到合同,业务员也没告知这条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作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投诉不被受理

  状告保险公司“顶头上司”

  保险公司坚持免责成立,拒绝赔付。多次交涉无果后,苏先生于8月19日向浙江保监局“12378”保险消费者投诉维权热线举报该保险公司“不理赔”,要求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督促保险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并对该保险公司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苏先生说,浙江保监局收到其投诉举报后,依照规定将举报事项转交给温州保监分局,但温州保监分局工作人员一直没联系他。直到8月31日,温州保监分局发来了“不予受理”的告知书,并将此举报事项又转交保险公司处理。

  保险公司不赔,保监局不受理投诉。苏先生决定走司法途径维权。9月9日,苏先生一纸诉状递至鹿城法院,对温州保监分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局不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苏先生认为,他的投诉事项属于合法有效的投诉举报,温州保监分局具有受理投诉举报请求,查处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定职责,可该局并未依法受理,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政行为。

  苏先生是温州市一行业协会的副秘书长,平时负责会员单位的法律援助。这次诉讼,苏先生做了很多功课,研究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向苍南县气象局申请出具了当天天气证明:8月8日晚10时至12时天气状况为“大暴雨”,作为证据呈送给法院。

  温州保监分局:

  可受理,还需调查

  昨天,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温州保监分局。该局局长孙峥嵘称,已得知苏先生的投诉事项和起诉保监分局一事。

  对于“不受理”一事,孙峥嵘解释,“12378”热线是浙江保监局工作人员接的,当时浙江保监局将该投诉转至温州保监分局时,他们看了材料后认为这属于保险合同纠纷,属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来解决,所以按照规定,将此事转给保险公司处理。

  孙峥嵘称,起初苏先生并没有提供有关保险公司涉嫌违反保险监管法律法规的证据材料。直到前天下午,苏先生将起诉材料中的证据复印了一份给保监部门,他们这才认为该投诉事项可以受理。“至于受理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我们还需要调查才能认定”。

  苏先生说,根据规定,投诉材料不完整的,保险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补充提供。“我投诉之后,他们根本没有在法定的5日内联系我,这应该视为投诉材料完整。”

  目前,保监部门表示可以受理该投诉,不过苏先生表示:“官司还要打。”

标签: 理赔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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