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9日讯 昨天下午,又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在永嘉法院瓯北法庭开庭审理。
家里被盗、小区环境没搞好、收费标准不统一……近年来,一些业主因为种种原因拒付物业费,这也直接导致物业公司将业主告到法院讨要物业费的案件频发。
记者获悉,今年以来,仅鹿城法院便受理了205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中绝大部分案件系拖欠物业费引发。
案例一
物业收费标准不一法院判决“少收”
家住市区的黄先生就曾因为拒付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鹿城法院。
物业公司方面指出,黄先生在实际享受他们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时,却拖欠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公用水电费等合计4582元。他们多次催讨无果,请求法院判处黄先生支付相关费用之外,另外再赔付违约金843元。
对此,黄先生相当不服气,他罗列了物业公司几大“罪证”:首先,物业公司收费标准不一,对个别业主实施打五折、六折不等折扣;其次,该物业公司于2014年9月退出管理之前,后期的物业管理处于半瘫痪状态,电梯维修管理工作不得当,机房维修等工作均由业主委员会自行解决。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前期物业委托合同》的约定向黄先生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且对个别业主按所欠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以五折、六折收取,因此黄先生抗辩该物业公司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的理由部分成立。
最终,法院对物业公司主张的服务费支持了70%,对公共水电费及逾期付款期间产生的利息损失予以全部支持。
案例二
物业工作未做到位业主拍照举证
鹿城法院还曾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确实存在瑕疵为由,判业主只需支付七成服务费。
王某拖欠了长达5年的物业服务费及电梯电费,其理由是,不满物业提供的服务。
法庭上,王某提供的7张照片显示其所住楼层通道被人设置广告牌,堆放杂物;墙面的污垢长期没有清洗,大厦的花坛被堆放垃圾以及紧靠大厦外墙边缘的公共部位被人堆放杂物等现象。此外,小区住宅房被商业机构租赁为商业用房导致大厦电梯使用频繁后维修费用加大,而物业对此不闻不问也是不合理的。
法院认为,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从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出发,有对包括外墙面、走廊通道等房屋建筑公共部位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王某提供的照片能证明其履行合同义务不到位。但考虑到物业存在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的事实,酌定物业按标准的70%向王某收取服务费。对于住宅商用现象导致人员往来增多,企业办公对业主日常生活造成影响,以及电梯维修费用摊派不合理的问题,目前应属于各业主间的内部矛盾,应由居委会协调解决,王某不能以此拒缴电梯电费。
最终,鹿城法院判决,判业主需支付七成物业服务费,而电梯电费需全额支付。
状况
物业服务纠纷频发大多撤诉或调解
业内人士指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以判决方式结案的,只占了少数。
家住永嘉县江北街道创新社区的朱女士,也曾因为拒付1.6万元物业服务费、公用电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朱女士大倒苦水:不是她不愿意付物业费,而是因为物业公司没有履行好管理职责,导致她家中财物被盗,物业公司应减免相应款项以赔偿被盗损失。在永嘉法院调解下,朱女士最终一次性支付了1.1万元。
昨天下午,永嘉法院瓯北法庭开庭审理了又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是温州市日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嘉分公司,起诉一名拒付物业费的业主。
主审陈法官向记者感叹,类似案件太多了,她都记不清第几次开这样的庭了。
记者获悉,今年以来,仅鹿城法院便受理了205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其中绝大部分案件系拖欠物业费引发的,如公用设施未及时修复、绿化工作不到位、垃圾未及时清理、小区内宠物狗未得到约束等,都成为业主拒付物业费的理由。
诉讼发生后,一些业主出于诉讼成本、司法威慑等诸多考虑,会主动交纳诉讼费;也有些物业公司会放弃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是对物业服务费给予一定折扣,达成诉讼和解。
鹿城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指出,物业告业主的案件,大部分以撤诉或调解告终。而法院作出判决的案件中,物业的主张大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也就是说,业主需要分文不少缴纳物业费。
分析
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权利义务
我市一位法官指出,物业告业主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是要求业主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电梯费、公摊电费、卫生费、停车费等相关费用。
这些案件中,业主对物业服务期望过高。部分业主认为交纳了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就应对小区事情全权负责,有的更是将邻里纠纷、财物失窃等都纳入物业服务范围,还有些纠纷涉及房屋质量问题,因为开发商早已撤走,业主难以找开发商维权,便找物业公司。业主期望未达到时,便会产生矛盾,导致拒绝支付物业服务管理费用的情况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很多业主缺乏法律知识。“一些业主说,物业公司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合同的,与他没有关系。殊不知,业主委员会正是代表整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署合同的”,绝大部分业主对于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知情,更不清楚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有的怠于应诉,导致败诉发生。
此外,大多数业主平常不注意证据保全,往往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如业主主张物业公司存在停车乱、路灯不亮等物业服务瑕疵,但未保留相关证据,致使法院难以采纳其抗辩理由。
“业主如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应及时与业主委员会进行沟通,让他们出面对物业公司提出整改意见,甚至予以调整,这样才能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上述法官说。
一些业内人士则建议,应对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双方权利及义务区分等疑难问题进行统一,好为法院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供较为充分完善的法律依据。在发生纠纷时,业主委员会应加强与物业公司的沟通协调,并协助法院向业主送达应诉通知,组织业主依法维权,促使纠纷及时化解;提高物业公司的履约意识和服务意识,规范物业管理,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及时整改;加强普法宣传,定期在社区开展普法教育,发放法律知识手册,结合具体案例讲解有关物业服务的法律法规,引导业主依法维权。同时,政府应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完善物业管理费定价机制,加大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审查力度,引导物业服务行业走向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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