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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狗咬成重伤 男友承认策划骗捐80万元 涉嫌犯罪吗?
2015年10月22日 08:51:50 来源: 杭州网 段静

   浙江在线10月22日讯 这两天,安徽26岁女子李娟被恶犬咬成重伤的事,引发众多网民关注。李娟的家人多次向媒体表示,9月初的一个晚上,李娟在下班回家途中,救了一名被两条大狗追逐的小女孩,自己却横遭不测。她的遭遇引发不少人捐助,目前爱心款已超过80万元。

  然而,这件事昨天发生了惊天逆转。

  事发当时没有监控,也没有目击者。有媒体发现,李娟并非在回家路上受伤,而是在一家养狗场内被狗咬伤的,而这家养狗场的主人,正是她的男朋友张宏宇。在南京的医院里,张宏宇也承认,自己撒了谎,但他表示,所有善款将用于女友治疗。

  编造谎言获得巨额捐款,这是不是诈骗?如果追究的话,要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来了"请出刑法方面的专业律师、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何秀珍为大家作专业解读。

  骗捐行为涉嫌诈骗

  根据现有媒体的报道,被咬女子男朋友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罪。

  张捏造了关键事实,虚构并不存在的见义勇为事实,隐瞒了自己是狗主人的身份。善良大众作出错误判断,正是基于这两项张某虚构的事实。

  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仅指“恶意占有”。

  “恶意占有”是指非法占有人在占有某项财产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是非法的。

  从报道内容看,张某非法占有目的非常明显。至于骗捐以后,是用于挽救生命,还是其他用途,是一种事后的处分行为,只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根据《刑法》及有关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最终是否对张某追究刑责,司法机关会根据客观事实判定。根据媒体报道的事实,依法应该追究张某的诈骗罪责任。此类骗捐行为不仅侵犯了爱心人士的财产权,而且戕害了整个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可能导致人际关系越发淡漠,这是比侵犯财产权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

  媒体有没有责任?

  根据报道,女子的男朋友张某给媒体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媒体成为“骗捐”的“帮凶”。

  从报道看,媒体也是被张某蒙蔽的对象,但媒体记者对所报道的事实必须尽到审慎的审核义务。之所以有前期的虚假报道,原因之一在于记者没有尽到审核义务,没有把好事实关。相关媒体的公信力,也在一定程度上让爱心人士产生信任,为张某的行为推波助澜。

  当然,新闻媒体毕竟不是司法机关,实际上不太可能把每一个事实都核实得完全清楚才见报。对于已经刊发虚假或失实报道的,新闻机构应当在本媒体上及时发表更正,消除影响。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新闻机构的主管单位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采取行政措施。

  在诈骗这一情节上,媒体记者只要不是和张某事先串通、明知虚假事实而进行报道,记者就无需承担刑责。

  网友参与传播谣言要不要担责

  媒体报道后,该事件在网络上进行了更大范围的传播。两高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尽管张某编造了虚假信息,但转发的网友如果并不明知这是编造的信息,出于救人性命而转发,主观上没有过错,和故意转发谣言还是有本质区别的。

  客观上,该转发行为也并未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结果,所以转发的不知情网友不用担心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如果明知系张某编造的虚假信息、为了帮助张某骗取更多的捐款而转发,则转发者可能与张某构成共同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养狗场主人有哪些责任?

  从报道看,被咬女子和养狗场主人张某是男女朋友关系,且在此之前该女子和张某就住在养狗场内,可以说女子对养狗场情况较为熟悉。

  报道中提到,当晚接诊医生回忆,被咬女子当时是躺在养狗场的水泥地上。狗咬人的第一现场应该就是在养狗场内,并非发生在公共场所。也就是说,并非因为养狗场主人疏于看管而导致本案发生。

  被咬女子在熟悉养狗场情况的前提下,对自己进入养狗场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应当有一定的预见,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养狗场主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该女子伤势构成重伤,作为养狗场主人的张某是否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生活中确实有烈性犬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就有女童被藏獒咬伤致死后,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主人刑事拘留的案例。甚至有人认为,将禁养的烈性犬置于公共场所,致不特定人于危险境地,应当对狗主人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体到本案,鉴于前面提到咬伤女子的事发地就在养狗场内,并非发生在公共场所,且该女子自身有一定过错,其重伤的结果并非因张某的过失行为所致,因此张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都市快报)

标签: 骗捐 责任编辑: 周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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