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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卡里的69.1万元遭盗刷 法院:全额赔偿
警方查明,ATM机取款时信息被盗走
2015年10月26日 14:55:18 来源: 绍兴网-绍兴晚报 王晓宏

   浙江在线10月26日讯 绍兴银泰城“Uncle5”餐厅“内鬼”与不法分子勾结,导致100多名在该餐厅刷卡消费市民的银行卡被盗刷,目前,警方仍在在对这起案件进行调查,受害人的损失谁来承担,目前也成为最大焦点。据了解,该案件中被盗刷金额最多的宋女士已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其持卡的农业银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昨天,记者从我市法院了解到,因银行卡被盗刷引发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在我市早已发生,多个基层法院曾受理此类案件。

  2008年3月9日,陈某持中国农业银行上虞支行的储蓄卡去取款,发现卡内69.1万元不见了。打印银行账单后发现,同年3月3日,该卡在广州被取款、刷卡消费,但上述时间陈某并未去广州,陈某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查明,4名犯罪嫌疑人在当地一ATM机上安装了作案工具,陈某在该ATM机取款时,其账号和密码被盗走,对方复制陈某的银行卡后进行盗刷。

  在案件侦查阶段,陈某向银行反映并要求赔偿未果。同年6月2日,陈某向上虞区人民法庭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损失69.1万元及相应的利息。一审法院支持陈某的诉讼请求。对此,银行方不服,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银行认为,他们在交易场所的建设、日常维护以及事件的发展过程中,都尽到了安全防范义务。同时,陈某在使用银行卡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其未认真对照张贴在ATM机显示的的各种警示而谨慎使用银行卡,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此外,陈某对银行提供的手机短信业务未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资金损失进一步扩大,而且本案公安机关尚在侦查之中,有关事实真伪不明。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陈某已举证证明自己的存款多少,但银行却未能提供本案所涉及款项由陈某或者其指定代理人支取的相应依据,故银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为存款人保密,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是商业银行的法定义务。商业银行的保密义务不仅是指银行对储户已提供的个人信息保密,也包括为到银行办理交易的储蓄存款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的环境。商业银行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是一项能方便储蓄人取款,又能提高银行工作效率并增加市场竞争力的重要举措,银行也能从中获取经营收益。对自助银行柜员机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为在自助银行柜员机办理交易的储蓄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环境,也是银行安全、保密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义务应当由设置自助银行柜员机的银行承担。本案中,由于具备专业知识的银行对所设的自助银行柜员机疏于管理、维护,未能及时检查、清理,没有及时发现、拆除犯罪分子安装的作案工具,致使陈某卡内存款缺失,因此不能认定银行已尽到安全防范义务。

  同时,陈某对银行发送的手机短信未能及时接收,但由于手机提醒业主只能在消费或取款后才能发生,且取款和消费之间间隔数分钟,客观上也难以阻止刷卡消费业务完成。因此,银行方面认为陈某对手机提醒业务未引起重视而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理由不能成立。

  此外,陈某与银行间建立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对陈某向银行主张赔偿权利并无影响。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标签: 盗刷 赔偿 责任编辑: 冯一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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